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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如何设立公司?

                      第一节 怎样成立公司?

       管理企业,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制度。 
 
       前言  企业设立事务
       一、企业的分类
       一)公司企业: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的组织形式,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公司的特征
       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方式以及程序设立。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须具备法人资格。
       2、公司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独资企业
      三)合伙企业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使设立中的公司具备《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设立条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3、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目的和结果。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有:①行为的性质不同。公司的设立是设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但是公司的成立则是由于设立人的设立行为而引发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②行为的效力不同。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即便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但是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仍未能成立。③行为的主体不同。公司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但是公司成立的主体则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和发起人。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5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常情况下,对设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公司法采取了股东依实缴出资享有权利、依认缴出资承担责任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作为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无名称即无人格。公司名称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显著标志,是公司对外交往的依据,是国家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标识,是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名称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需要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大机构。但是,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两名监事而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5、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只能有1个,但是公司的场所可以有1个或多个。
       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有:
       1)确定公司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确定有关机关和组织的管辖权
        3)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四、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需经过如下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申请名称预核准
       3、订立公司章程
       4、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5、申请设立登记
       6、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一)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事项所达成的明确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和规范发起人的行为。
        二)申请名称预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订立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需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这既是设立条件也是设立的必要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其中,第1-7项为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第8项为任意记载事项。
        四)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设立公司应该以公司登记机构核准的公司名称办理报送审批手续。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五)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登记机关审查批准
       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批准包括审查受理及核准登记两个步骤。
     (一)审查受理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核准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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