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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初,聚焦于商事法律服务,是一家具有近20年法律服务经验,通过专业化分工在企业债法、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及企业股权方面提供法律纠纷解决方案的精品律师事务所。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商标维权、专利侵权诉讼、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商标和专利确权纠纷、商标和专利权无效、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诉讼、经济官司以及企业风险识别和防控体系建设,致力于让每一家企业都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实现合法健康运营。

上海天之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具有多年专利申请和管理咨询经验,通过团队化协同提供专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的专业机构。我们致力于让每一家企业都实现知识产权(专利)的高效经营,建立市场竞争优势,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在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成为影响企业竞争成败关键的今天,我们能够提供如下方面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1、代理服务: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软件)登记;2、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专利管理咨询、实务咨询、政策咨询;3、培训服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执业技能培训、实务培训;4、商标和专利无效宣告;5、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贯标、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以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证等。

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天之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共同构成了天之健企业服务机构,专注于为企业提供法律风控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科技项目申报以及诉讼代理等专业的法律诉讼和非诉服务。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一支律师团队,我们具有十年以上的专利诉讼经验、律师和专利代理双重执业资格以及三十人以上的专业协同团队,已经为超过500家的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高端制造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我们坚信:专业创造价值!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卓越的品质、以独到匠心坚守初心,用专业担当您的信任。为每一个合作伙伴提供专业智慧的法律解决方案是我们永恒不变的宗旨。

天之健,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专业品牌。
我们的承诺
1、恪守道德,信守秘密
2、勤勉尽责,专业高效
愿景
1、让每一家企业都实现知识产权的高效经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2、让每一家企业都能识别和防控法律风险,实现合法健康运营。
使命
1、为合作伙伴提供最适合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保护创新。
2、为合作伙伴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维护合法权益。
目标
1、成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引领者。
2、事业成功,人生成功。
价值观
1、志同道合,同行致远。
2、有效果比有道理重要。
3、平等包容、结果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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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专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向专利申请人授予一定时间内该项发明创造的独占专有权。
   按照保护客体的类型不同,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的保护期限由法律规定。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均为自申请日起十年。
专利具有独占性、地域性、时效性。
1、专利的独占性,也称为排他性,即一项发明创造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在该国家和地区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专利的地域性,是指专利仅在其申请的国家有效,换句话说,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其效力仅限于中国,只能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实施其专利,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其效力仅限于美国,不能禁止他人在美国以外实施其专利,但如果该专利同时申请了多个国家,那么该专利就在其申请的多个国家有效;
 3、专利的时效性,是指专利具有有效期,超过该有效期,该专利就进入公有技术领域,任何人均可以实施。
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申请专利,下列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a、科学发现,如镭的发现,万有引力的发现等;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圆周率π的计算方法等;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如治疗心脏病的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如转基因大豆;
       e、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如利用核反应堆制造的放射性同位素;
       f、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除此以外,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属于抵触申请。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日之前的公开技术不能显而易见就能联想到本发明或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外观设计而言,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设计不能显而易见联想到的。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所谓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职务发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如下三种情形: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其中,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人有哪些权利?
对于职务发明人,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同时也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合作完成的发明专利权申请权归谁?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可以签订协议约定专利权的归属,如果没有协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对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成为专利权人;
       对于职务发明,发明人所属的单位可以成为专利权人;
       对于合作发明创造,双方约定专利权归属的,按照约定来确定专利权人,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作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为该专利的共有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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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商业标识,又称商业标记,泛指经营者在其商业活动中用以表明自己身份、标识产品或服务来源、证明产品质量以及表明其他经营情况的识别性标识。某种意义上说,商业标识的范围是大于商标的范围的。
商业标识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以及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可见,商标仅是商业标识的一种,商标的范围没有商业标识的范围宽泛。
商业标识的基本功能有:
(1)识别功能。
(2)保障质量的功能。
(3)广告宣传的功能。
商标标识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如瓶贴、标牌及服装上的织带等。
商标是商战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主要具有如下功能:
(1)来源区分功能。
(2)品质表示功能。
(3)商品宣传功能。
(4)文化展示功能。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主要有:
(1)注册原则。
(2)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3)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注册是相对强制注册而言的,即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就使用。
强制注册是指使用的商标必须 注册,否则,不得使用。自愿注册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决不是鼓励使用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有侵权的危险。
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现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种。
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时间概念。
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 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 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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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纠纷类型多样,往往涉及技术和法律双重问题,因此相对其他民事案件呈现出专业性强、程序复杂等特点。通常,专利民事纠纷包括专利权属纠纷、专利合同纠纷、侵犯专利权纠纷和临时性措施纠纷四大类。专利纠纷案件在诉讼管辖上实行特别指定管辖,在地域管辖上仍然实行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及侵权行为地的管辖原则。
一、专利诉讼的种类

专利纠纷案件通常包括专利民事案件和专利行政纠纷案件两大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其中,10-15项属于专利行政纠纷的范畴。

二、专利民事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专利民事纠纷主要涉及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及专利使用费纠纷等等。当因专利权发生民事纠纷时,解决途径主要有:

1、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有权在自愿和不违反法律及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专利民事纠纷的优点有:成本低、效率高、后期自觉履行率高以及不伤和气。现实中,当事人各方都有着较强的法律意识及有极大和解诚意的情况下,协商解决纠纷方可奏效。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专利纠纷具有特殊性,专利诉讼的管辖为法定管辖,具体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如,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即属该种情形。

2)地域管辖

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为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5)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4)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三、专利纠纷诉讼前需要做些什么?

在进行专利纠纷诉讼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

1、分析诉讼风险。

2、分析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寻找具备专利法律知识的专利律师,通过诉讼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4、准备诉讼材料:撰写高质量的法律文书、收集证据等。

5、由于执法环境的差异,在诉讼之前一定要注重考量各地执法环境的差异,选择适合的管辖法院。

四、专利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一)一审基本流程

1、诉前

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1)诉前财产保全。

2)诉前证据保全。

3)诉前禁令。

2、起诉

起诉时,提交的材料有:

1)起诉状。

2)证据。

3)诉讼主体的资格证明。

4)其他材料。

3、立案

4、受理后

1)法院受理后,会将起诉状和证据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可能会提交答辩状;(如有答辩状)法院会将答辩状送达原告。

2)证据交换。

3)当事人也可在法院受理后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5、证据交换

6、开庭

开庭审理有以下基本步骤: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最后陈述;

4)法庭调解或宣判。

7、判决生效或当事人提起上诉,进入二审阶段。

(二)二审基本流程

1、立案

2、开庭

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4、执行

(三)再审基本流程

1、再审的启动

1)法院依职权决定。

2)当事人申请再审。

3)检察院抗诉。

2、管辖

1)级别管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检察院抗诉的,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也可交下级法院再审。

3、程序

1)按一审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

2)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裁判,不可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
沪高法[2016]35号 
       为了调整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的级别管辖以及静安闸北两区“撤二建一”后的地域管辖,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现将该规定公告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上海法院实际,对本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 
       二、知产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跨区划片集中管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县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五、解释
       本规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施行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审)[201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随着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但是,在江苏省辖区内,先前除宿迁市外的十二个市的中级法院都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此外,昆山等四个基层法院具有部分专利案件管辖权。这样的格局使得专利案件管辖分布相对分散,而且各家法院受理专利案件也不饱和,不利于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和专业法官的培养,也不利于发挥司法保护的整体优势,这种分散管辖专利案件的格局已经严重不适应江苏省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立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审批机构,为此江苏省在南京和苏州两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庭,并实行跨区域管辖。这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优势,更好地推进技术创新、服务江苏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进一步提升江苏投资软环境和区域竞争优势,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苏高法[2017]19  2017117日),江苏省内的知识产权管辖规定如下:

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除上述第一、二条确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之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另外,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在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立案,也可以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立案窗口立案。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分别以南京中院和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为基础组建,按独立机构模式运行,并实行跨区域管辖。

                   打官司的话,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法院起诉?

       有句话说得好: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说明无论何时,不管遇到什么事情,要想到法院去打官司的话,一定要及时,否则可能因为时间太长、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下面我们整理了民事案件中,涉及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以便引起当事人的足够重视。

1、民事诉讼有无时效规定?

法律对当事人起诉是有时效规定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坚持起诉,经查明,没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2、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哪些民事诉讼需要在一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起诉。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哪些民事纠纷超过两年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权利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引发争议,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4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起诉。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6、如果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权利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办?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起诉期限内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止(即起诉有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有效期间。权利人应在剩余的有效期间内起诉。

1)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的;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7、到人民法院起诉有效期间是否可以重新计算?

出现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1)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2)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的;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或者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4)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或者其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

5)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请求的;

6)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7)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8)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9)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8、原告的起诉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被告未向法院提出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对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和主动审查。

被告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被告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在二审中未能基于新的证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申请再审阶段再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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