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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怎样成立股份公司?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怎样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的特点: 
       1)公司股东的复合性。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公司的股东并非仅限于发起人。
       2)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股份公司的资本均分为等额股份。
       3)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股权与所有权分离,形成公司的独立人格。
       4)公司性质的资合性。
       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依法自由转让,这必然会引起原始股东与新投资者身份与地位的变化。另外,股东人数会经常发生变化。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依照法定程序创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到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的总称。
       股份公司依设立方式不同分为①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依股票是否上市可分为①上市公司和②非上市公司。
       二、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股份公司名称预核准。
       股份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订立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5、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
       6、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7、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实施发起行为。
       2、申请名称预核准。
       3、订立公司章程。
       4、认购和募集股份。
       1)发起人认购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起人募集股份
       发起人认股后,对第一次发行股份总数的未认足部分,应当进行募集或招股。
       公开募集股份的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募集资金的用途;(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3)认股人缴纳股款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组织机构。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7、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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