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概述 1、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有5项基本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1个自然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人投资的经营实体。 5)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性大。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规定的条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登记备案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由投资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