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概述
(一)概念
合伙企业的形态由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登记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主要包括如下3个方面:
(1)对合伙人资格的审批
对于法律不准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则不可成为合伙人。
(2)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审批
首先,合伙企业不得以违法事务作为合伙目的。第二,对于合伙企业从事某些法律加以管制的行业时,当先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能进行登记。
(3)对合伙人某些出资方式的审批
3、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合伙协议
(一)合伙协议概述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合伙协议的有效要件:(1)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伙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伙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合伙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伙协议只有在经登记注册后,才能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二)合伙协议的订立实务
1、合伙协议的签订方式
(1)依照合同法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订立。
(2)通过谈判的方式面对面的订立。
2、签订合伙协议的风险防范
(1)合伙人资格审查
合伙人资格的审查可以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
(2)合伙人的出资定要明确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金额及期限定要明确,建立合伙企业账目。
(3)合伙企业账目要清晰
合伙企业的账目要建立健全,注意单据入账的审批以及合伙人查阅账目事宜的确定。
(4)合伙协议的管理制度等条款尽量具体。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是合伙企业对我从事经营活动的标志。合伙企业通过名称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以用于企业登记管理和商业信誉维护等。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地点是合伙企业活动的集中发生地,对确定合伙企业债务履行的地点、诉讼管辖权、法律文书送达等具有重要意义。
合伙企业名称即合伙企业设立后所要使用的名称。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标志,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即具有专用权。为了保证对企业名称使用的合理,国家对企业名称使用实行专门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合伙企业协议确定企业名称时一要依法,二要注意在其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字样。主要经营场所即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处所,一般为企业的注册地。本条要求明确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是便于监管机关或交易相对人可以方便地找到该地址,容易与企业进行联络。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组织,设立目的在营利。合伙目的即各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目标,它与各合伙人的合伙目的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法人企业与有的中小企业进行的科技合作合伙,法人合伙人可能追求的是将某种技术研发出来,而另一方可能希望进行技术服务赚取收益,但如果双方或多方要进行合伙,必须将各自的合伙目的加以结合,形成合伙企业的共同合伙目的,本条要求,对于这种目的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确定。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指设立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合伙经营范围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的行为性质和商品服务种类。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由合伙人在协议中协商确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情况变化需要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的,也可以修改合伙协议并进行变更登记。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姓名即自然人合伙人的本名,名称即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所使用的机构名称,住所即各合伙人的法定住址。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与责任承担者,他们要根据协议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并在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后,对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责任。协议规定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即使监管机构在必要时能够方便地找到他们,或向其发送相关文件,也便于合伙企业经营发生纠纷或不能清偿债务时,交易相对人能根据这种信息向普通合伙人要求清偿债务。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出资方式,即各合伙人用以对合伙企业进行出资的资产形态,由于法律允许合伙人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劳务等资产与方式对企业出资,而且不同的合伙人用于出资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协议应分别对不同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作出规定。出资数额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数量额度,出资缴付期限即各合伙人对其出资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具体期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应当分别标明各期缴付出资的具体时间。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利润分配是指对企业经营收益在各合伙人中进行分配的方式,包括分配比例、分配次数、计算分配额的方法(计算提留)等,是合伙人受领企业经营效益成果的基本依据;亏损分担方式即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由各合伙人进行分担的具体办法,虽然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人之间仍要根据协议进行分担。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亏损分担原则、具体比例、数额对合伙人的责任分担具有重要意义。
6、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即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事务的处理,它包括企业对外与对内两部分。由于合伙企业各普通合伙人都具有同等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对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必须通过合伙协议加以明确。如果一些合伙人不愿意执行合伙事务或需要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对于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及受托执行事务的人员加以明确,同时对于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范围、执行事务的后果、越权执行事务的责任等作出约定。合伙人可以推举合伙负责人或对事务执行予以适当分工。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推举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则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
7、入伙与退伙
入伙与退伙是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途径,入伙即吸收新的合伙人加入;退伙即原有合伙人因故退出合伙企业。在协议中规定入伙与退伙的内容,即要将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入伙与退伙时对企业财产的清理,向退伙人清退财产,对入伙与退伙当时以及以后一个时期所发生的债务的责任承担等作出约定,当入伙与退伙情形出现,即可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入伙与退伙的相关事宜。
8、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由于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发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合伙经营争议是一种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处理这种纠纷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也可以由仲裁机关依据法律进行仲裁,合伙人之间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合伙协议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应规定争议发生时,各方如何进行协商或调解;同时也应规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通过诉讼的方式还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既要有利于尽快解决争议,避免造成损失,又要尽可能地维护合伙经营关系。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指合伙企业无法或不必要继续经营下去,通过一定的程序解散组织,清理财产,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使企业归于终止。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的解散清算一是要约定解散事由,如规定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意见不能统一又无法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合伙目标难以实现等。约定合伙企业解散原因是为了在这些原因出现时,及时对企业进行解散,既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也便于提高解散的工作效率。二是要约定合伙企业解散或破产后对其债权债务的清理清偿事宜,包括清算组如何组成,如何开展工作,合伙人在清算中的权利义务,对于清算财产的估价等,以使清算有效进行,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企业本身及各合伙人的利益。
10、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各合伙人在企业设立及经营中不按合伙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合伙协议如何规定违约责任,应主要由各合伙人根据合伙情况协商确定,一般可能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在出资或协议增资方面,规定合伙人未按时、足额地依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如何承担责任;二是在企业事务执行方面,规定对合伙人不履行职责或越权执行事务如何承担责任;三是在合伙人的法律义务方面,规定合伙人如从事同企业的竞争业务,擅自与企业进行交易,单独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如何承担责任。对违约行为的处理,主要是要求违约者继续履行义务,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停止或部分停止委托其执行事务的权利,直至对其予以除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