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充分保障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有哪些保护策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一、什么叫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出资并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东权利是一项综合权利,包括实体上的权利和程序上的权利。 二、股东有哪些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的证明,也是股东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知情权 1、于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于股份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参与重大决策权 1、于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于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四)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对于股份公司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突显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当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者不落实股东会议的决议时,股东可运用这一权利来救济自己的利益。同时,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对于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而遏制股东会而言也是一个打击,小股东自此获得了对抗大股东的法定权利。 五)选择及监督管理者的权利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层。 六)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 七)临时提案权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八)质询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九)违法决议撤销权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一方面缓解股东(大)会决议瑕疵问题,救济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赋予股东选择权,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请求撤销决议。这反映了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同时又切实考虑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十)意义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保护了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的权利,对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予以限制。 十一)请求解散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二)诉讼权 1、公司法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法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策略 要想对中小股东的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需要在整个公司治理过程中遵循股东实质性平等的原则以及构建事前防御、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为一体的保护体系。 1、积极有效的事前防御 通过股东大会制度中表决权制度的设定,合理解决股东大会控制权的配置问题。同时,表决权制度是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体系中的第一道防线,是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事前预防措施,至关重要。 同时,与表决权相关的预防措施可以有力地抑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积极有效的事前防御措施主要包括:①累积投票制;②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制; ③表决权排除制度;④代理投票制度。 2、事中的监督措施 事中监督主要是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提案权、小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持续给董事会和经理人增加压力,加强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威慑和对抗。 当某些侵蚀力量越过第一道防线时,事中监督程序就可以启动,构成维护中小股东权利的第二道防线。 事中的监督措施有: ①小股东的临时提案制度; ②允许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制度; ③少数股东可以召集股东大会制度等。 3、事后的救济措施 一旦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措施均无法有效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时,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事后救济措施则将顺势启动。 事后救济措施的宗旨是保护股东的正当诉讼权利。 股东的诉讼权利制度主要包括:①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提起;②派生诉讼制度;③直接诉讼制度;④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制度;⑤股权的转让制度;⑥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