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必备机关。监事会对公司业务和财务开展监督成为备受股东青睐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监督机制。监事会制度旨在强化监事会对董事会与管理层的监督,实现第三只眼对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制衡,进而提升公司经营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但是,理想的丰满与现实的骨感往往形成鲜明的对比,监事会制度在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具体发挥的作用也不例外:监事会制度设立的理念在实际中化为泡影,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占绝大多数。 一、监事会的概念与地位 1、概念 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监督机关。 2、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1)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关 2)监事会为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关 3)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机关 4)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行的机关 3、监事的意义 监事是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是监事会职权的实际执行者。监事一般为自然人。监事是现代公司监督专门化的产物。 二、监事会的职责 1、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外,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监事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事会的成员 (一)监事会成员的构成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股份公司监事会成员的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中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监事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四、监事会会议 (一)召集和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股份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召开时间 1、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份公司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五、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 1、质询董事 2、调查经营的异常情况 3、聘请会计事务所协助调查 4、明确监事会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5、保障监事会知情权 现代公司制度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外,专门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专司监督之职能,或者带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行使监督之职为主,从而形成公司内部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