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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的监督和履行

                 合同的监督和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履行,既是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又是合同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实际履行规则
       合同实际履行的规则要求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来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履行;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相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来代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只要继续履行具有可能性,应继续履行。
       2、提前履行规则
       提前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债务的行为。
     《合同法》第71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提前履行规则的内容为:
      1)债权人具有提前履行拒绝权。
      2)债务人的提前履行权。
      3)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部分履行规则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合同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有部分履行的拒绝权。
   2)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部分履行。
   3)债务人享有部分履行合同的权利。
   4)因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部分履行债务人承担。
       4、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
       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主要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主体内部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履行规则,具体情况如下: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5、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通常情况下,为保证合同的正确、适当履行,合同各方都会将合同条件尽可能明确固定,以做到有据可依。但是,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难免客观情况会有变化,使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存在预想不到的情况,或者由于当事人的疏忽,致使合同中的某些条款缺失,或者由于各方对合同文意的理解有所不同,出现对合同履行内容的争议。一旦有前述情形出现,各方当事人惯常的做法是将条款加以明确,明确的手段有:
      (1)补充协议。
      (2)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依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6、合同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的规则
       一般而言,合同债务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进行,合同债权的受领也应当由债权人承受,但是很多国家从债务履行的效率原则出发,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清偿,第三人也可代债权人接受债务清偿。
       我国在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同时,考虑到“三角债”现象的普遍性,亦规定了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制度。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
      (1)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当事人可能会变更合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违约情形;或因经营发生突变或战略发生调整而发生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3)可能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风险。
        2、合同履行时的风险防范
      (1)当遇到特殊情况发生时,可采取中止履行以保护己方权益。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保护己方利益不受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己方违约的情形发生时,可同时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取得对方的谅解而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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