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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合同变更与终止

         合同变更与终止
       合同关系是动态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不但可以履行合同,还可以依法变更合同的内容,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平添了许多现实而复杂的因素。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在成立以后至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成立后,经各方协商一致或司法途径、仲裁机构仲裁等变更合同内容:增减给付、延期给付、改变交付地点以及改变标的物种类等等。
       当事人变更合同须有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即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的变更。
(2)合同的变更依据等十人的约定抑或法律法规之规定。
(3)合同的变更须遵守法定形式,需要办理批准和登记的,须遵照行事。
(4)合同内容须有变化。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即由新合同的当事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合同的标的不变。
       在合同的转让关系中,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有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
       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概括承受。
      (一)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即债权的转让,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原合同的新的债权人,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途径:①合同转让,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②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
       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够转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即债务的转让,是指债务转由第三人全部承担或分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分为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所谓免责债务承担,是债务全部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摆脱债务关系。并存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既存的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三)概括让与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和合同确立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职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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