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汉涛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2年以来,汉涛公司发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并直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与此同时,作为城市吧街景地图的经营者,杰图公司将含有涉嫌侵权内容的百度地图内嵌于自己的网站中。
一、大众点评起诉百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1、汉涛公司起诉百度,要求赔偿损失900万
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搜索某一商户,页面会显示用户对该商户的评价信息,其中大部分信息都来自于大众点评网;同时,汉涛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2年始,数年来汉涛公司发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并直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与此同时,作为城市吧街景地图的经营者,杰图公司将含有涉嫌侵权内容的百度地图内嵌于自己的网站中。
汉涛公司诉称:百度公司的做法迅速获得了用户和流量,但却给汉涛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百度公司的网站还使用了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使得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属于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汉涛公司认为,杰图公司的行为扩大了侵权范围,已构成共同侵权。汉涛公司与百度公司和杰图公司构成无果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度公司和杰图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汉涛公司要求百度公司和杰图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及合理费用45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2、百度公司否认与汉涛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百度公司辩称,大众点评网为用户提供以餐饮为主的消费点评、消费优惠等业务,而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搜索服务,双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此外,用户点评等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便用户点评信息属于作品,其著作权人也不是汉涛公司,而是网络用户,故汉涛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3、浦东法院认定百度地图与大众点评存在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1)百度地图和大众点评服务模式实质性相似,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百度地图和大众点评网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内容的服务模式几乎一致,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百度地图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替代其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等行为,会导致大众点评网的用户流量减少。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与此同时,汉涛公司为运营大众点评网付出了高额成本,而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汉涛公司造成了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2)搜索引擎抓取信息要诚信
浦东法院指出,该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搜索引擎抓取信息,百度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实质性的替代了原告网站,具有不正当性。
(3)杰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百度地图在抓取信息中标注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是为了指示信息来源,属于对他人标识的合理使用,并无不当。而杰图公司运营的网站系可调用百度地图,侵权的信息仅存在于百度地图中,符合所属行业通行做法,因此杰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4、浦东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偿人民币323万元
基于前述事实认定和理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判令百度公司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23万元(其中,包括经济损失300万元、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所花费的合理支出23万元)。
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百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
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百度公司不服,认为浦东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实质性替代缺乏事实依据,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的事实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通过梳理一审中的公证证据查明如下事实:由百度地图公证抽取的商户点评信息资料,其中涉及餐饮行业的1055个商户共使用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的评论信息86,286条,平均每家商户使用81条。有784家商户使用的评论信息中超过75%的比例来自大众点评网,且所有评论信息均全文显示并主要位于页面前列。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1)百度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若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所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百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百度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大众点评网信息的数量、比例及使用方式,已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必然会使汉涛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百度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随着信息技术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愈来愈多的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
因此,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仍然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而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且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赔偿数额合理
一审阶段,汉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百度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两款产品的市场地位,百度公司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汉涛公司获取点评信息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作出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23万元,一审法院的考虑因素已较为全面,因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亦在合理范围之内。
(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判断市场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背商业道德时,要兼顾信息获取者、信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同时要考虑产业发展和互联网所具有的互联互通的特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综合考虑了百度的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效果、积极效果与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之间的利益平衡、百度的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最终认定百度公司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但大量全文使用信息的行为已经超出必要的限度,严重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遂认定百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此同时,确认一审对于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的考量因素全面合理
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情此景,百度公司需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3万元。
三、听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怎么说……
1、信息不得肆意滥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范静波说,本案涉及在互联网环境下擅自许可他人收集信息的行为是否正当的认定,信息并非法定的权利客体,但如果不加节制的允许市场主体任意的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
2、经营者使用他人信息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同时,范法官认为,在判断经营者使用他人信息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时候,主要应综合考虑公司行为是否具有积极的效果、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对市场秩序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影响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等方面。
结合本案,不可否认百度公司商业模式上的创新确实具有积极的效果,而汉涛公司对涉案信息的获取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具有可获得法律保护的权益,在此情况下应当对两者的利益进行一定平衡。但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并大量全文展示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这种行为已经实质替代了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其欲实现的积极效果与给大众点评网所造成的损失并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其次,百度公司明显可以采取对汉涛公司损害更小,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积极效果的措施。上海知产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信息的行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也可能使得其他市场主体不愿再就信息的收集进行投入,破坏正常的产业生态,并对竞争秩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这种超越边界的使用行为也可能会损害未来消费者的利益。
四、简要评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且权益客体为“信息”的新类型纠纷案件,涉及信息时代下不同于传统观念上的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大数据的信息时代,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愈来愈多的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
也许大家还记得淘宝与顺丰之间就消费者信息的公开对峙,现在又有百度通过搜索引擎抓取大众点评大量信息且全文展示利用……在大数据时代,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话语权,谁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更接近消费者,最终通过与消费者的互联互通建立起竞争优势,获得商业成功。因此,对于信息进行法律保护迫在眉睫,该案的出炉可谓正当时:一方面,该案通过利益平衡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正当性给予清晰认定;另一方面,通过考虑经营者在市场中的地位、对于信息的使用方式等确定赔偿费用。这样的裁判标准对于后来者必将带来警醒和启发。
最后,借用笔者好友对于该案的评析作为结尾以飨各位看官:点评信息本身就是一种资产、竞争优势,此种权益的保护基础肇因在于最简单的道理---一份耕耘,一份收货。窃取信息为己所用,说好听的叫侵权,实质与窃贼强盗无异!
法律不能脱离生活!此种新类型的案件,亦需要开明的法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