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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要当心:务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如何处理?

   一、基本案情:“悠悠新娘”商标与“悠悠新娘”企业字号“撞车”

    1、“悠悠新娘”商标使用情况

青岛悠悠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7日,其“悠悠新娘”商标于2004年7月核准注册,2013年被审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青岛悠悠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认证为2012-2013年度中国婚纱摄影十大优秀企业。

2、如皋“悠悠新娘”企业名称登记及使用情况

如皋市悠悠新娘婚纱影楼系邵春燕于2014年6月27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店面门头上方、店内前台处背景墙、被告经营的http://www.rgvivi.com/网站首页左上角均有字体较大的“悠悠新娘”文字,字体与原告“悠悠新娘”商标中字体一致。

庭审中查明,如皋市如城镇悠悠新娘婚纱影楼于2000年9月4日登记成立,经营者邵有才(登记有误,实际为邵顺才),2005年9月22日注销,同日重新进行了登记,名称不变,经营者更正为邵顺才,2014年6月27日注销工商登记。前述个体工商户均在同一经营地点。

3、青岛“悠悠新娘”起诉如皋“悠悠新娘”侵权

青岛悠悠新娘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如皋市悠悠新娘婚纱影楼销毁带有“悠悠新娘”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等,停止在网站上使用带有“悠悠新娘”字样的文字或图片;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停止在其字号中使用“悠悠新娘”文字。

二、法院认定如皋“悠悠新娘”构成商标侵权

1、如皋“悠悠新娘”系在先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如皋市悠悠新娘婚纱影楼的工商登记字号由之前的如皋市如城镇悠悠新娘婚纱影楼承继而来,其登记时间早于青岛悠悠新娘公司的成立时间,无蓄意模仿的恶意,构成在先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如皋“悠悠新娘”突出使用“悠悠新娘”,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法院认为:如皋市悠悠新娘婚纱影楼在店招及网站上使用“悠悠新娘”,构成突出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行为已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已给予权利人足够的司法救济,无需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

3、法院判令如皋“悠悠新娘”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一、如皋市悠悠新娘婚纱影楼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及http://www.rgvivi.com/网站上突出使用“悠悠新娘”文字,应规范使用其“如皋市悠悠新娘婚纱影楼”企业名称全称;二、如皋市悠悠新娘婚纱影楼在《扬子晚报》以及http://www.rgvivi.com/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在网站上刊登时间不少于30天);三、如皋市悠悠新娘婚纱影楼赔偿青岛悠悠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计15000元;四、驳回青岛悠悠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

三、法官点评:在先企业名称的使用须合理善意

该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处理。经核准登记并实际长期使用的字号有其自身的民事权利,而经核准注册亦经使用的商标受商标法保护,两者存在冲突时,需要准确判定侵权范围以及界定两者的权利边界,着重于在先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攀附了在后注册商标的商誉,其使用是否出于正常营业需要而合法善意地使用。

该案的判决,在于提醒经营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或字号时,不得攀附他人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对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亦应合理善意地使用,不应将企业字号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突出使用,否则会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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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本站略有改动,仅供个人研究及学习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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