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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兵因借钱不还被判构成诈骗罪

   借钱不还会构成诈骗罪,你信吗?

              ---以罗小兵借贷式诈骗为例

重庆市彭水县的罗小兵因借钱不还,被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诈骗罪,经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构成诈骗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嗣后,罗小兵不服,二审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一、法院查明及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罗小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于201212月至20131月期间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319100元,除案发前已归还李某某276000元外其余款项用于赌博、还债等。

罗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被害人李某某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00元交由罗小兵使用。罗小兵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

2013724日,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县高速公路出口处将被告人罗小兵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小兵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袁某某、任某某、田某、蔡某某、吴某甲、宋某某、付某、胡某某、王某、张某、冉某、麻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张某某、蒋某、向某某、王甲、王某1人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罗小兵的供述及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情况说明、被告人罗小兵的供述等。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法院认定罗小兵诈骗罪成立

1、一审法院

彭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小兵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小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人罗小兵违法所得人民币2043100元继续予以追缴。
    2、二审法院

本院(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在重庆做工程缺钱的事实,掩盖其对所获资金的真实用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罗小兵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予以从轻处罚。

罗小兵与李某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小兵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罗小兵有立功情节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适当,应予以维持。

三、最终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罗小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四、警示意义

在罗小兵因“借钱不还被判诈骗罪一案中,罗小兵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将所借款项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致使到期无法偿还借款。考虑到行为人罗小兵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最终罗小兵这种所谓的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罗小兵的这种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时常听到或碰到。这种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当严格审查,一方面严厉打击这种借贷式样诈骗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要正确区分民间借贷避免打击无辜。

五、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以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明明
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虚构其在重庆做工程缺钱的事实,掩盖其对所获资金的真实用途,骗取他人财物,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锒铛入狱的一起现实案例。下面结合本案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特向大家阐释如下: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怎样判断?

  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体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可考虑:

  1、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与此同时,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2、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

  3、特别关注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佐证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

  最终,期望这个真实的案例能够为我们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防范借贷诈骗提供借鉴。一旦我们遭遇这种民间借贷式陷阱时,能够给予充分的识别,谨防上当受骗,使得自己的财产免遭损失。如果真的能够给予我们生活的启迪,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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