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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驳回怎么办?

                    天之健:专利申请中的“克服技术偏见”如何认定? 
    

        一、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的发明创造名称为“齿轮自支承输油泵”。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轮齿自支承回转式输油泵是由一对齿轮副构成的,其特征是无向心滑动轴承,滑动轴承的功能完全由呈弧状的轮齿齿顶和约束齿轮的壳体孔在一运动副来实现。”
       二、驳回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1987年2月11日,专利局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其理由为:上述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US—A—3881849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的特征部分为,齿轮轮齿的端面制成斜面,其坡度为0.02—0.03/10(注:文字上并未表示倾斜方向),这是根据动压原理及对比文件2.US—A—4386893无需创造性劳动而能做到的,而权利要求2和4仅表示了一般的硬化处理措施,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在正弦曲线一双圆弧齿轮泵中,齿轮的齿顶圆弧和壳体孔构成了类似滑动轴承的油楔是这种泵本身固有的特点,并不是发明人的创造,而利用这一点取消了现有的正弦曲线一双圆弧齿轮油泵的支承轴和向心滑动轴承才是发明人的创造,然而这一点恰恰为已有技术所概括而失去创造性”。
       三、复审情况
       1、前置审查情况
       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1987年5月7日,专利申请人(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同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无向心滑动轴承的轮齿自支承回转式输油泵,其特征在于轮齿轮顶圆弧半径小于约束齿轮的壳体孔的半径。
       经前置审查,专利局的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2、复审情况
      1988年6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并指出,经修改的权利要求没有表示出所申请的输油泵同已有技术的区别,仍然不具有新颖性。按照目前的申请文件文本只能维持驳回决定。此外,合议组要求请求人提交关于证实其动压效果的实验数据材料。
       合议组在收到回答上述复审通知的《意见陈述书》及实验数据材料之后,于1988年11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
       3、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就有关创造性问题听取了请求人的意见,并要求请求人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同时对说明书的相应部分做出必要的修改。
       经过口头审理,合议组的口头审理结论是:在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要求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做出撤消驳回决定、继续审批程序的决定。
      1988年11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请求人提交的经进一步修改的申请文件文本。合议组认为,所修改的内容未超出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其权利要求1为:“回转式齿轮输油泵,在由壳体和两侧端盖构成的泵体内,设有主动齿轮及从动齿轮,两齿轮的齿顶和齿根圆弧的曲率中心位于节圆上,其特征在于,在泵体内不设有用于支承主动齿轮及从动齿轮的轴承。”
       四、 复审决定的理由
       1. 该专利申请所提出的回转式齿轮输油泵同现有的节点中心圆弧齿轮油泵相比,省去了用于支承主、从动齿轮的支承轴承。这个结构上的差别体现在请求人1988年1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根据专利局审查员的检索,不能说明在申请日之前的已有技术中已经存在一种不带有支承轴承的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因此,该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2. 虽然可以认为,在原有的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的基础上,考虑到其齿形的固有特点,受到已有技术中无轴承齿轮泵的启示,并发现了液体动压理论在此可以得到应用,即可导致本发明的出现,但是,基于一种发现或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利用某种已有技术的固有特点,对某种产品做出结构上的改进,这正是许多发明的共同特点,这并不能排除其中存在创造性的可能性。正如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取消了现有的正弦曲线一双圆弧齿轮油泵的支承轴和向心滑动轴承才是发明人的创造。”
       3.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结构,从而减小体积、降低成本,这是任何机械设计都要考虑的问题。通过取消轴承来减少齿轮泵的必要零件数量,自五十年代起人们即开始在此方面做了许多努力。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的出现是在六十年代,然而结合两者的技术特征,提出在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中取消支承轴承的技术方案则在二十年之后。无论同许多可以称之为发明的技术改进所用的时间相比,还是相对于泵类设备的整个发展过程来说,这段时间都可以说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了。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正是解决了技术人员在此之前一直渴望解决而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
       4. 从对比文件所表示的无轴承齿轮泵来看,其齿顶表面的曲率与壳体孔内壁的曲率基本相同,因此取消轴承不会造成线接触,并且在取消轴承的同时,必须相应地解决尽量减少齿顶磨损的问题。例如,采用耐磨陶瓷作为齿轮及泵体的材料,或通过加宽无轴承支承的齿轮的齿顶宽度来减小接触比压。而本发明则不需采用特殊材料,反而在线接触即接触比压无穷大的情况下取消了支承轴承。这在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上与所说的已有技术是不同的因此,很难说本发明的提出可以由已有技术得到直接的启示。
       5. 作为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虽然可以认为他们应该掌握液体动压理论,并且能够认识到相对运动而形成收敛油楔的表面之间会产生动压现象,但是这并不足以导致本发明的完成。最关键的是确定所产生的动压是否足以同齿轮所受的外载相平衡,如果动压小于齿轮的外载,则在相对运动的表面间不能建立油膜或完整的油膜而形成液体润滑状态。考虑到节点中心圆弧齿轮泵的运动参数及几何参数,在相对运动速度大于材料的许用相对运动速度,并且接触应力无穷大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常识,接触表面之间将会产生胶合现象。动压的大小与多种因素有关,首先,接触表面的曲率差越大则动压越小。这种泵的齿顶表面与壳体孔内壁的曲率差远远大于现有的一般动压轴承的接触表面的曲率差,因此同现有的一般动压轴承进行直接的类比,不能得到确定的结论。从这个角度来看,本发明的效果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事实上,根据检索结果,在此之前没有人提出这样的技术方案,正说明了人们没有预想到在齿顶表面同壳体孔内壁之间可以建立起足以支承齿轮的动压油膜这一直接的技术效果。因为如果人们已经认识到这个效果,而仍然在任何使用条件下都保留这种泵的轴承,则是无法解释的。
     6. 任何技术人员都不会在所设计的产品中设置不必要的零件。在原有的节点中心圆弧齿轮泵中,不仅没有取消轴承,反而采用专门为这种泵设计的专用滑动轴承。显然,作为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他之所以在此之前没有做到在这种齿轮泵中省去支承轴承,其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这种泵中轴承是必不可少的零件。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不采取相应措施而直接取消支承轴承,无法保证泵的性能符合使用要求。那么,如果试验结果证实了无需设置轴承而 这种泵的所有性能仍然能够满足使用要求,这正说明了上述认识是一种技术上偏见。
        鉴于上述,并且由于请求人于1988年1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消除了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缺陷,合议组认为,认定该申请的内容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撤消专利局1987年2月11日对该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继续依法进行审批程序。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克服了一种技术上的偏见,从而解决了技术人员一直渴望解决而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由此进一步认定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进而进行创造性的判断。
       六、案例点评
       涉案专利申请最初是因为缺乏创造性而被专利局驳回。但是,经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之后,在后续的驳回复审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结合涉案技术领域的发展过程、专利产品所涉及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及涉案专利针对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解决路径等角度认定本专利系“客服技术偏见”,进而认定该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经过会碰到涉及“技术偏见”的问题,而且由于技术领域的宽度和技术发展的广度,作为审查员很难真正了解并完全理解专利申请中的“技术问题”。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清晰认识到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客服技术偏见”的认定标准,这对于申请人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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