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如何判断一个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如何进行“创造性”判断?
        无论是发明人,还是专利工程师,在评估一项发明是否能够申请专利时,必然涉及技术方案是否有创造性的判断;创造性的判断不失主观性,再加上技术应用的宽度及技术发展的广度,这更增加了创造性判断的难度。本案中,专利复审委针对专利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从所涉技术方案为切入点,结合对比文件中采用的技术手段,以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产生的有益效果为抓手,经过充分详实的说理,最后得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应该继续进行审查的复审结论。这在切实维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的同时,对于发明人或专利申请人也是极大的鼓励。
     
        一、案情简介
       一)涉案专利情况
       本专利复审请求涉及中国专利局于1985年9月19日受理、申请号为85107027、名称为“过热保护电磁装置”、公告日为1987年4月1日的发明专利申请。
       在专利局的实质审查程序中, 申请人于1989年9月26日递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有电磁线圈的电磁装置,该装置包括用于支撑所述电磁线圈的绝缘线圈骨架、由铁磁性材料制成并插入所述绝缘线圈骨架之中的芯部件、以及一对大致平直的铁磁端部件,该端部件覆盖了所述线圈骨架的端部并带有用以容纳所述芯部件的端部的圆孔,所述端部件的一部分伸到所述线圈骨架之外,所述平直端部件和所述芯部件构成了磁通部件,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绝缘线圈骨架凸缘里,设有一温度检测器,用于阻止所述电磁线圈和所述磁通部件的端部件过热,该温度检测器与所述电磁线圈及磁通部件的相邻端部件相热耦合。
       2.如权利要求1的电磁装置, 其特征在于位于所述平直端部件的自由端之间的铁磁材料制成的斗状衔接,所述斗状衔接被用作饮料集中分送系统中的计量阀。”
       二)专利局的审查结论
       1989年10月28日,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38条和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认为上述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作出了驳回该申请的决定;在驳回决定中,专利局引用联邦德国专利文件DE3120041A1作对比文件(1)和美国专利4112405作对比文件(3),提出的驳回理由如下:
       1、对比文件
(1)披露了一种电磁装置,其温度检测器设置在径向贯通的骨架空穴内并与骨架内周面持平,亦即温度检测器可以与线圈及磁芯均保持热耦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差别在于温度检测器的安装位置由骨架芯轴改在凸缘内,此外,对比文件(1)没有对磁路具体构形作详细描述;
       2、对比文件(3)披露了一种带过热保护的电磁线圈,其温度检测器安装在线圈骨架的凸缘内;
       3、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电磁装置的磁路构形,其特征部分是上述对比文件(1)和(3)相结合的简单变型,因此,提出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无需进行创造性劳动, 而且也未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4、根据通常的公知技术,所发明的电磁装置用于饮料调配机时, 必然要包括受磁路气隙中磁场控制的剂量装置和/或斗状调节阀,因此, 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驳回复审情况
      一)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情况
       1、请求人的复审理由
       申请人(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 于1990年2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的理由是:
      (1)本申请采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克服了电磁装置的磁通部件过热的问题,这是已有技术从未披露或暗示的,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本发明“未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的说法缺乏根据;
      (2)审查员已确认:(A)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在于温度检测器的位置从线圈架的轴线上移到了凸缘;(B)对比文件(1)并未对磁路进行清楚的描述;(C)对比文件(3)只显示凸缘上的温度检测器。因此,那种认为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内容只是对比文件(1)和(3) 相结合的简单变型的观点是无法接受的,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并不能否定把热熔断部件同时耦合到电磁线圈和磁通部件的相邻端部件上以防止电磁线圈和磁通部件过热这一技术的创造性。
       2、请求人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情况
      请求人同时递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新权利要求书与上述权利要求书的差别只是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中的“温度检测器” 改为“热熔断部件”。
       3、前置审查
       在本复审请求案的前置审查中,专利局原审查部门认为,上述请求复审的理由未超出实质审查程序中所涉及的内容,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 在原说明书和请求人于1990年2月19日递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对本复审请求进行了审理,并作出本决定。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情况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的评述
       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本发明专利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简单、低成本、带有过热保护的电磁装置,以防止激励线圈过热和激励线圈周围环境过热。其权利要求1包含以下技术特征:
      (1)电磁线圈及其绝缘线圈骨架;
      (2)由铁磁材料制成并插入所述绝缘线圈骨架之中的芯部件;
      (3)一对大致平直、覆盖了所述线圈骨架端部、 带有用以容纳所述芯部件的端部的圆孔、其一部分伸到所述线圈骨架之外并与所述芯部件构成磁通部件的铁磁端部件;
      (4)在所述绝缘线圈骨架凸缘里, 设有一与所述电磁线圈及磁通部件的相邻端部件相热耦合的热熔断部件,用以阻止所述电磁线圈和所述磁通部件的端部件过热。
       本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及其附图1和2对上述各技术特征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磁端部件事实上就是说明书所述的板形支脚4或板型铁芯4或导磁体板型腿4。
       2、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情况
       1)专利局的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 披露了一种用于接触器和磁阀的磁线圈,该磁线圈由线圈骨架和安装其上的激磁线圈构成,其特征在于在激磁线圈中安置一个接于磁线圈电路中的温度保险装置,该温度保险装置可以是熔断器或者是正温度系数(PTC)的热敏电阻,其权利要求5和7的特征表明,该温度保险装置置于线圈骨架芯部的一个空穴中, 并同线圈骨架芯部外周面9持平,如图2所示;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指出, 当采用熔断器作温度保险装置时,一旦激磁线圈的温度超过熔断器的动作温度时,激磁线圈的供电便中断,在更换激磁线圈后,接触器或磁阀可再次投入运行;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最后一段披露了另一实施例, 该实施例指出,所用的温度保险装置可安装得与线圈骨架芯部的内周面持平,以便将损坏的线圈骨架拆下后,能从线圈骨架的内周面很方便地更换熔断器。
       2)专利局的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3) 披露了另一种带过热保护的电磁线圈或绕组,所用的热熔断器被安置在线圈骨架凸缘的凹槽内,该凹槽的一边有一缺口使热熔断器与线圈各层紧密接触,线圈过热时,与线圈串联的熔断器使线圈电路断开,其附图2至5对线圈骨架和凹槽的结构作了详细说明,附图1则是该电磁线圈在电机中应用的实例。
       以上事实清楚地表明,对比文件(1)和(3)只涉及电磁线圈的热保护问题,未涉及其周围环境、特别是由铁磁性材料制成的导磁体的热保护问题;据对比文件(1)或(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和(2) 属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
        3、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评述
       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3)是对本发明的电磁装置的磁路的具体构型,它不同于对比文件(1)所指的一般的接触器和磁阀的磁路结构, 也不同于对比文件(3)附图1所示的电机的磁路结构;带有本发明磁路构型的电磁装置特别适用于饮料集中分散系统,并与剂量阀协同运行,原说明书第3页第8至12行公开了本申请磁路结构的板型铁芯4的优点,因此, 与对比文件(1)或(3)相比较,技术特征(3)应是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
       同样,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4)表明所用的热熔断部件被安置在线圈骨架的凸缘里,并与线圈及磁通端部件同时相热耦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道,激磁线圈发热的原因在于铜耗,铁磁材料构成的磁路发热的原因在于铁耗,线圈或磁路某一部分的温升取决于上述损耗的大小和散热条件;虽然,客观地说对比文件(1)图2的热熔断器也能同时与线圈和铁芯部件相热耦合,但其检测位置与本发明的不同,由于铁芯和线圈骨架凸缘散热条件相差很大,其温升也不完全相同,显然,将热熔断部件置于线圈骨架凸缘里有利于达到本发明所提出的任务,其所产生的效果也有差异,特别是本发明具有安装和更换热熔断部件方便的突出优点。因此,上述技术特征(4)也是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
       还应指出的是,对比文件(1)和(3)所披露的是两个不同的线圈过热保护的技术方案,两者的结合所得到的应是带有两个热熔器的线圈过热保护的技术方案,其中一个热熔器如对比文件(1)那样安置, 另一个热熔断器则与对比文件(3)安装方式相同;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和(3) 与本申请不同,皆没有防止激励线圈周围环境过热的任务,在没有任何有关的提示下,这就不可能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线圈芯8上的空穴7置于对比文献(3)中的凸缘30上的凹槽31处,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4)。因此,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也不能直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4)。
        4、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在根据申请日以前有关的两篇对比文件评价一件发明的创造性时,除了考虑该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内容是否能覆盖其权利要求全部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应考虑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时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解决本发明所提出的任务是否是容易或者是显而易见的事,因此,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至(4) 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由其所限定的发明,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特征在于位于所述平直端部件的自由端之间的由铁磁材料制成的用于饮料集中分送系统计量阀的斗状衔铁,由于权利要求1是允许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应是允许的。
        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1、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撤消中国专利局于1989年10月28日就本发明专利申请所做出的驳回决定,发回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2、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
  
        在根据申请日以前相关的两篇对比文件评价一件发明的创造性时,除了考虑该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内容是否能覆盖其权利要求全部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应考虑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时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解决本发明所提出的任务是否是容易或者是显而易见的事。
       六、天之健律师评析
       无论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还是在专利申请被驳回之后的驳回复审过程抑或是以创造性作为无效理由的无效宣告中,创造性的判断始终是一个难点。难就难在创造性的判断不仅仅涉及到技术性的判断,而且还涉及到“是否具有技术教导”或称为“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从某种意义而言,这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纵观此案,虽然该案已经过去数十年了,但是该案中对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解读、对比文件的解析以及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手段是否具有技术启示的判断,这种说理透彻、逻辑分析清晰的裁判路径显得难能真贵。我们在面对创造性判断时,依然可以借鉴该案中的判断路径。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