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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如何区分技术构想和技术方案?

        如何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完整?如何区分技术构思和技术方案?
       
       本文涉及专利申请中技术构思和技术方案的判断,以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之后维持审查决定的一个案例为分析对象。该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涉案的发明专利技术方案为切入点,以技术问题为抓手,紧密围绕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究竟是技术方案还是技术构思。通过层层分析得知:根据专利申请的记载,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尚需要创造性的劳动方能实现其技术方案。因此,该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应当属于技术构想或技术构思,而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最终得出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符合清楚、完整的要求这一结论。
        一.、驳回复审所涉及的专利情况
        一)发明专利的审查情况
       本案涉及名称为“高电压大功率单相变压器及其在三相电网中的应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在该发明专利申请进入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后,专利局实审部门针对申请人(下称请求人)在申请日递交的文件,以不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为理由驳回申请。
       嗣后,请求人不服专利审查部门的此驳回决定,于1992年8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9月28日并递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二)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高电压、大功率单相变压器其特征在于独立分散使用和保持在某一地区、某一条线路的初步三相功率平衡,在变电所内集中平衡三相功率的方法应用于高电压三相电网中。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是单相变压器的整体,此变压器可以是油浸式、干式或其它形式的变压器的整体。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高压侧受压高于3000伏特,低压侧输出一组或双组标准民用电压(如220V)。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其容量在5KVA-6300KVA之间。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是单相输入和单相或双相输出的变压器。
       6、按照权利要求1至5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采用单相单独分接三相某一项开关接在高压三相电网中;其高压侧可以接在A、B、C任意二相之间,或并接在一相一地制的高电压三相电网上。
       7、按照权利要求1至6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其低压侧输出端并接一略高于标准民用电压的电容补偿装置。
       8、按照权利要求1至6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其低压侧输出端接一标准民用电压的带电容的功率因数补偿装置。
       9、按照权利要求1至6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其三台单相变压器输出的双相民用标准电压经连网后输出三相四线电压。”
       三)请求复审的理由
       请求复审的理由要点是:
       1、国内生产和使用单相变压器很多,因此“产业上没有实用价值”、“发明缺乏实用性”结论不能成立。
        2、本发明应用简便,不需要对变电站作撤换、调整、及重新配置,不改变现有配电网络。
       3、电容及功率因数补偿装置可接可不接,应用本发明成本并不高。
       4、强调本发明经济效益好,降低线损,提高供电质量。
       四)前置审查情况
      专利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认为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除了主观性论述外,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本申请有专利性。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五)复审情况
       本案合议组在请求人递交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审理后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关于单相变压器,本申请没有提出任何结构改进之处;对于其在三相电网中的应用则只提出一种设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进行创造性劳动是实现不了的,因此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
       请求人在之后的意见陈述陈述意见中,除重复不同意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外,没有提出新的实质性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意见已经充分表达,经审理后作出决定。
       二、复审决定的理由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的评述
       1、本申请提出一种单相变压器及其在三相电网中的应用方法,以降低线损、变压器损耗、提高供电质量,使单、三相用电在用户处隔离,从而提高供电部门的经济效益,保证用户用电不受时间制约的为目的。
       从权利要求书(以至整个说明书)可以看到,作为主题名称的单相变压器,本申请没有提出任何结构改进之处,因此,本申请中根本不存在什么关于单相变压器的发明,请求人争辩的实际上也是关于所谓的那个“应用方法”。
       根据说明书及请求人的多次陈述,所述方法的解决方案可归结为:对所有单相用户单独、分散使用单相变压器;该变压器装在用户附近以改变低压大电流长距离供电为低压大电流短线路供电;对某一地区在变电所内综合平衡三相功率;将一条或数条线路和单相负荷专门作三相精细平衡之用。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通常的用三相变压器变压、按设计分别地把单相用户分配到三个相内进行供电的方法,设计时是必定考虑平衡原则的,设计人员按任务书提出的负荷分布按相分配求得平衡,和本申请的用若干单相变压器分别对用户供电,原边连成三相接在电网上并作综合平衡的方法。
       1)至少就平衡而言无差别,在线路安装完毕后,实际用电是随机的,如果说由此产生不平衡的话,并不因为本申请这种方法安排就可以改变。
       2)就配电布置而言,所称的对单相用户单独、分散使用单相变压器,是本领域设计人员的设计问题,并无独创,如果按权利要求1那种概括,谈不上存在任何发明点,也谈不上完成发明任务,按说明书,本申请的方法内容还有两点:其一是要三个月到二年调整一次平衡;另一点为用一条或数条线路作精细平衡之用。关于前一点,是无意义的,因为要解决随机的用电变化造成的不平衡,这点是做不到的,要是解决配电任务方案的改变问题,那根本不是运行的问题,而是改变配电网的问题,不仅不属于本申请主题范围,也是请求人再三否认的。而且,具体如何调整的特征在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中未涉及丝毫。至于第二点,其实施办法也是申请文件中看不到的,具体地说,在一个变电所内用怎样的装置和线路,用何种办法将一条或数条线路从此相切换到彼相,既使三相电网平衡运行,又保证供电不间断、供电质量不受影响等内容在说明书中一点也没有公开。作为一种所称的方法,这些内容应是必需的,否则和现在已有的技术并无区别。
        正为如,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只提出一种设想,一个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按本申请文件公开内容不加创造性劳动无法实现一种改进的可用的配电网,这样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是不清楚、不完整的,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降低线损及变压器损耗,请求人未提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本申请的方法在这点上是优异的。假如用单相变压器来构成三相和三相变压器比较,前者在降低损耗方面因为零序的影响并不有利。关于线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知道以高压作远程传输来减少线损这个原则,低压配电网就在用户区内,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可降低线损是建立在现有技术以低压远程传输之上的,实际这种基础并不存在,至少是不全面的。看不出本申请特别具备本项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要求,应维持审查部门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
       三、复审决定
       驳回复审请求,维持专利局审查部门1992年5月23日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若请求人不服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复审决定的要点为:尚需技术人员创造性劳动之后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清楚、完整的要求。
       四、天之健专利律师简评
       任何专利申请均涉及到技术方案的判断问题。所谓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而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一般而言,一项技术方案应该同时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要素方能称之为技术方案。
       就本案而言,首先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构成一项技术方案,重点在于判断该权利要求1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但是,遗憾的是,纵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该权利要求1没有任何关于采用何种技术手段的记载,只是一种构思;至于通过何种途径来实现该权利要求1的构想,该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均没有任何记载。
       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文本中权利要求的内容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具有可专利性。该案给我们带来了颇多启发: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判断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是否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同时,当我们发现同行尤其是竞争对手的专利的内容不构成技术方案时,为了扫清市场竞争的障碍,完全可以考虑以此为理由对对方的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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