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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

           “喷熔粘结的弹力絮棉及其生产工艺”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案
      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审查员发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甚至驳回决定通知书。面对此种情况时,熟练掌握创造性的判断方式方能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以顺利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此外,掌握创造性的判断路径对于驳回复审及专利无效过程中涉及创造性的问题时意义重大。
 
          关键词: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  实质审查  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  技术启示  创造性  驳回复审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要点
        在专利审查中,引用对比文件的意义在于客观地反映申请专利时的技术背景。因此,依据对比文件判断一项发明的创造性时,应当从对比文件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对于具有该专利申请日之前的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所能给予的技术启示出发。所述技术信息包括其公开的技术方案,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可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等。
       二、基本案情
       一)涉案专利的审查情况
       本复审请求涉及的是名称为“喷熔粘结的弹力絮棉及其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
      经实质审查之后,中国专利局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 1)JP56-302(下称对比文件1);和 2)《棉纺织技术》1985年第7期(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的依据是申请人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及申请日递交的从属权利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喷熔粘结的弹力絮棉,是一种高弹力高弹性高膨松度的良好的保暖材料,是由主体纤维(占重量比为80-92%),粘结纤维(占重量比8-20%)和粘合剂(附着量为10-20克/米)三部分组成,主体纤维和粘结纤维按比例混合后,经梳理铺网面形成一定厚度的膨松的纤维网层,经在两表面喷洒粘合剂乳液进入烘箱用热风烘干固化粘结,与此同时混入纤维网层中的热熔性纤维彼此交叉粘结而成絮棉,其特征在于弹力絮棉的两表面及其一定深度是由喷洒的粘合剂乳液粘结而形成粘结点或粘结膜,同时内部和表面的全部主体纤维在膨松的自然状态下,由粘结纤维熔融成粘结点而彼此交叉粘结形成滑架式的蓬松状的主体结构形式的弹力絮棉。
       喷熔粘结的生产工艺, 是由粘合剂乳液表面喷洒粘结生产工艺和低熔点的热熔纤维的热熔粘结的生产工艺复合组成,其特征在于以上述两种生产工艺在生产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熔粘结的弹力絮棉时必须同时共施,两者缺一不可。”
       二)复审情况
      该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之后,,申请人(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在请求书中,请求人强调其发明与上述对比文件相比具备创造性。
 
       嗣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第一,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同属无纺布及无纺织制造方法;第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个自由表面(该制品仅有此一个自由表面)上喷洒粘合剂,而主体纤维中掺入热熔纤维并加热使之熔融粘结纤维的粘结方法,其组合粘合方法与本发明在两表面上喷洒粘合剂,而在主体纤维中掺入热熔纤维并加热使之熔融的组合粘合方式是相同的,因而本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最后指出,除非请求人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本发明的创造性,否则合议组拟维持原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
       之后,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强调,尽管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制造方法,也是在主体纤维中掺入热熔纤维,但其目的不是为了使热熔纤维在内部熔融从而粘接主体纤维,而是仅对暴露在未喷洒粘合剂表面上的热熔纤维加热,使之熔融,从而与另一层经编织物粘合。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的组合粘合方法在组合目的、,组合方式及组合效果上都不相同,因而本发明具备创造性。
       另外,在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还提出了修改的权利要求。请求人在其最后提交的修改文件中,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由纺织纤维制成的蓬松柔软的弹力絮片,最适合应用于防寒服装和被褥的保暖絮片,其两表层纤维由喷涂的粘合剂粘结,本发明的特征是弹力絮片内部和表层纤维又由混入的低熔点热粘结纤维热熔粘结。
       8、根据权利要求1的弹力絮片的生产工艺,其特征是采用粘合剂乳液表面喷涂粘结工艺和低熔点热粘结纤维热熔粘结工艺共施生产,即对具有一定单位面积重量的予先混入低熔点热粘纤维的纤维网,用一台三阶输送帘式喷胶棉烘干机,先在其一表面喷涂粘合剂乳液,进入烘干机烘干,出机后再在纤维网的另一表面喷涂粘合剂乳液,再次进入烘干并固化粘结,以制成表面喷涂粘结内部热熔粘结的弹力絮片,以上过程都是在混合纤维网连续运转状态下完成的。”
       此外,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修改了发明名称并对说明书、摘要中一些文字(术语)做了修改以及对附图做了一致性修改,使其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相互统一。
       鉴于上述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中记载的范围,因而本复审决定请求人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基础上作出。
       三、驳回复审的决定
       撤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最后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基础,由原审查部对本申请继续审查程序。
       四、复审决定的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认为,本案中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在于:(1)对比文件1究竟给出了什么样的启示?(2)在这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已知的各种粘合方法的粘合特性能否容易地导出本发明的方案?
       1、关于本发明申请的发明要点
       本发明涉及一种无纺布制品即弹力絮片及其制造工艺。其发明要点在于,在制造弹力絮片的过程中,采用化学剂粘合法和热粘合法对纤维网进行粘合即在絮片的两个表面上喷洒粘合剂乳液而在主体纤维中掺入热熔纤维,使其在加热状态下熔融,从而使内部纤维呈立体交叉式粘结结构,因而絮片表面光洁、无浮毛而整体蓬松,保暖性好。
       2、关于现有技术
       化学剂粘合法和热粘合法就其本身而言,均属于无纺布制造工艺中的已知技术,其各自所具有的粘合特性也是已知的。,例如,用化学粘合剂粘合,表面纤维层粘结力强,但由于粘合剂在厚度方向上分布不均以及烘干时在厚度方向上温度梯度引起粘合剂泳移的影响,使无纺布产生纤维网的分层现象及手感差;,另外,化学粘合剂不适于直接接触皮肤等,而用热粘合法产生的粘结因其只限于纤维与纤维之间的交叉点,所以在表面上的未粘结的纤维或纤维端头使其表面不光洁平滑,浮毛多;。而其优点在于不板结,比重小,耐腐蚀,另外,不会对皮肤产生化学剌激。
       将化学剂粘合法与热粘合法组合使用在某一无纺布制品的生产工艺中的方法已披露在对比文件1中,其中公开了一种胸罩基体的制造方法,它是在主体纤维中掺入热熔纤维,并通过针剌处理使纤维互相绞结,然后在纤维的一个表面喷洒一定量的粘合剂,并进行干燥和固化,然后在未喷粘合剂的一面用红外线加热,使热熔纤维熔融,随即利用其表面的熔融的热熔纤维粘合一层经编织物,最后进行冷却定型。
        3、发明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差别
        将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对比,其差别主要有以下3点:(1)所制造的成品的使用性能不同,前者是胸罩基体,因而其使用性能包括保形性,耐洗涤性及对皮肤无害性等要求;后者是弹力絮片,作为保暖材料,其主要性能应该满足蓬松、表面无浮毛,便于缝纫等要求。(2)前者对热熔纤维的加热是在一个表面上用红外加热,而后者是对整体加热。(3)前者的胸罩基体在加热后还要与另一层经编织物粘结,而后者的絮片在制造过程中不需要与它物粘结。
        4、创造性的关键
       因此,判断本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对比文件1究竟给出了什么样的启示?在这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已知的各种粘合方法的粘合特性能否容易地导出本发明的方案?
       具体地说,需要首先确定对比文件1中是否给出了如本发明中使内部热熔纤维熔融用以粘结主体纤维的启示。由于对比文件1中既即未限定红外线加热仅停留在表层加热也未明确红外线加热使内部热熔纤维熔融,而红外线加热的性质决定了只要适当选择参数,这两种加热效果都是可以实现的。
        因此  ,由技术方案本身及红外线加热性质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在此情况下,应该结合其发明目的、技术效果等加以综合分析。
       首先,从对比文件1所涉及制品的使用性质看,并不需要产生内部纤维立体交叉粘结的蓬松效果,其次,由对比文件1可以看出,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制造胸罩基体的过程中,用粘合剂将经编织物粘贴在非织造网层结构表面时,由于在叠合面上有粘合剂,因而手感变硬的问题,其采取的措施是,“对上述网层结构未喷上粘结剂的另一面,用红外线加热器等加热设备加热到120-200,使表面上的热熔纤维熔融,随后立即把特里科经编织物或纱罗叠在上面,使特里科经编织物或纱罗与整体的网层结构部分地粘接在一起”,在考虑选择掺入的热熔纤维的比例时,其出发点是“……少于10%时,特里科经编织物、纱罗与网层结构的粘结力不够,超过50%时,虽然粘结力很强但在叠上之后手感就大大地恶化了”。因此,从对比文件1所包含的整体信息中,本专业技术人员得到的直接启示是,用红外线加热使未喷上粘结剂的一面的表层热熔纤维熔融,以粘贴经编织物,用以取代用粘合剂粘贴经编织物的方法。
       由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在组合粘合法的组合方式上的本质差别是,前者是使内部的热熔纤维熔融,其熔融点用于粘结絮片内部的主体纤维,而后者是使网层结构的一个表面上的热熔纤维熔融,其熔融点用于粘贴另一层经编织物。即二者是利用热熔纤维的不同性质(前者利用热熔纤维粘合呈立体交叉,因而蓬松的特性,后者利用热熔纤维在表层不会产生成膜的粘合区因而手感好的特性),针对不同的使用目的提出的不同的组合方案。因此,本发明相对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本发明的组合方案改善了弹力絮棉的保暖性及缝纫性能,从而本发明也具备显著的技术进步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本发明,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
       五、天之健律师点评
       本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由专利法以不具备创造性而驳回,但是在驳回复审过程中却被认定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符合我国《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要求。为何专利审查部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会有截然不同的结论?其中的关键则是如何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
       技术方案包括技术手段、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三个要素,其中技术问题则是重中之重。任何时候,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即便是采取了相同的技术手段也可能不具有启示,本案就是如此。本案给出了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一般判断路径,这对我们把握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问题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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