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委员会:在考虑技术启示时,应考虑将技术启示进行组合的难易程度 ------以“一种双向拼音笔形汉字输入系统”发明专利驳回复审为例 摘要 无论是专利局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申请文件的审查,还是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权无效过程中对技术方案的审查,都会涉及创造性的判断。当一项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现有技术公开时,判断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必须考虑将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进行组合的难易程度。这一点均应引起法官、审查员及专利律师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专利申请 驳回复审 复审委员会 创造性 技术方案 技术手段 技术启示 专利无效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要点 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针对各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整体考虑,在考虑各个技术特征是否可以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将这些技术启示进行组合的难易程度。 二、基本案情 一)涉案专利 本驳回复审案件涉及名称为“一种双向拼音笔形汉字输入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如下: “ 1. 一种汉字拼音笔形输入系统,使用标准英文键盘上的26个英文字母键分别 用作或兼作汉字声母键和韵母键,其特征在于还使用标准英文键盘上的26个英文字母键用作或兼作声调笔形键和笔形键,包括有如下输入步骤:a. 通过输入键盘上表示汉字声母的键,输入汉字的声母,其中键盘上的26个 英文字母键中的21个分别对应于21个有音声母,在余下的5个英文字母键中选取3个分别对应以u起处的韵母、以i和u起首的韵母和以o、a、e起首的韵母之前的无音声母;b.通过输入键盘上表示汉字韵母的键,输入汉字的韵母,其中键盘上的26个英文字母键分别对应于35个韵母,下面9组韵母每组各用一个英文字母键表示:ong和iogn、o和uo、ue、和uei、ua和ia、u的u、un和uen、uang和iang、uan和uan、eng和ueng;c.通过输入键盘上表示汉字音调和汉字首笔笔形的键,输入汉字的音调首笔笔形,其中键盘上的26个英文字母键中的20个分别对应四种声调:阴平、阳平、上声、去声与五种笔形:横(一/)、竖(丨)、撇(丿)、点(丶)、折(乙)两两结合的20种组合,并将轻声合并于上述四种音调之一;在余下的6个字母键中选取4个仅在拼音组合为Lu和Nu时使用,且仅表示声调;d.通过输入键盘上表示汉字第二笔和第三笔笔形的键,输入汉 字的笔形,其中键盘上的26个英文字母键中的25个分别对应汉字第二笔和第三笔笔形两两结合的25种组合,对于只有一笔的汉字,第二、第三笔重复第一笔,对于只有二笔的汉字,第三笔重复第二笔。” 二)驳回情况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检索出四篇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33488A、对比文件2:CN1042018A、对比文件3:CN85109443A和对比文件4:CN87100555A。 经审查后,审查员以该申请的上述权利要求1-8与该对比文件1-4相比缺乏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 三)申请人提起复审 专利局对本专利作出驳回决定之后,申请人(下称请求人)对驳回决定不服,于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1、复审理由 请求复审的主要理由是:对比文件1-3所揭示的汉字输入系统是以汉字拼音以外的特征:首和笔形、偏旁或类符为输入码的一部分以减少重码,本申请虽然也是以汉字拼音为基础,但为减少重码而加入汉字编码中的特征是汉字的首笔及第二、第三笔笔形,而且将首笔笔形与汉字拼音的声调有机结合组成一个输入码,将第二与第三笔笔形有机结合组成一个输入码,这样加入了较多的汉字结构特征,以有效减少重码的同时,并不增加码长,大大提高了输入效率。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3相比,具有创造性。 本发明除了具有对比文件1-4的用汉字的拼音(包括声母、韵母和音调)和两笔笔划组合的汉字特征,而且还有一个利用汉字的音调和汉字的首笔笔形组合的特征,从而实现了对比文件1-4不具备的上述效果。 在前置审查程序中,专利局原审查部门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复审并作出审查决定。 三、复审委员会的评述 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汉字拼音笔形输入系统的汉字输入步骤包括如下特征:(1)输入汉字本字的拼音声母;(2)输入汉字本字的拼音韵母;(3)输入表示汉字本字的音调和首笔笔形组合的字符代码;(4)输入表示汉字的第二笔形和第三笔笔形组合的字符代码。 二)关于对比文件 1、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字词一体汉字音形输入方法”,该输入方法包括:汉字的声母、韵母、首码(首笔形或偏旁)和尾码(右下脚笔形码),其比较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特征3,尤其是输入拼音音调的特征和音调与首笔笔形的组合以及特征4; 2、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拼音文字型汉字编码及键盘”,其输入方法为汉字的声母、韵母、偏旁和四声,其比较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特征3,尤其是首笔笔形的特征和音调与首笔笔形的组合以及特征4; 3、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调声类韵拼音输入键盘及输入法”,取汉字的声调、声母、韵母和类符输入汉字,其比较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特征3,尤其是首笔笔形的特征和音调与首笔笔形的组合以及特征4; 4、对比文件4所述的一种“双笔顺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案及其键盘”,采用双笔顺输入方式输入汉字,其公开了具有一键可以输入两个笔划特征的汉字输入方法。 三)关于创造性 显然,对比文件1-3均没有直接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3和特征4。对比文件1-3所揭示的汉字输入系统是以汉字拼音以外的特征:笔形、偏旁或类符为输入码的一部分以减少重码。 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方法中,都采用了偏旁和/或笔形,而偏旁和/或笔形与英文字母键的对应关系的记忆是较难的,这正如在该申请的说明书中亦将对比文件2作为现有技术引证所指出的那样; 在对比文件3中,用类符作为汉字输入的一个编码,并对类符和英文字母键的对应关系作了许多特殊的规定,同样较难记忆,而具有特征3和特征4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采用声调与笔划以及笔划与笔划的结合,这种结合与英文字母键的对应关系的规律较强,正如本申请说明书中发明目的所指出的“在于提供一种汉字输入系统,用户无需经过专门培训,只要会拼会写汉字即可进行输入。”因此区别特征3和4能够带来较对比文件1-3更为优越的使用效果。 所述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特征3中的部分特征,与该申请属于不同体系的汉字输入方法。 下面再分析从对比文件1-4的结合中可以获得的启示。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汉字输入系统与该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汉字输入系统从整体上讲最接近,都是在拼音码的基础上,结合汉字的形码特征作为解决重码的手段。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差别在于特征3和4。对比文件2对此给出的启示是在考虑偏旁的同时还可以考虑汉字的四声;对比文件3对此也给出了在拼音码的基础上使用声调进行汉字输入的启示;对比文件4则给出了权利要求3中有关一键可以输入两个笔划的特征的启示。 诚然,对比文件2-4给出了权利要求1中特征3和4的某些特征的相关启示 。但是,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针对各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整体考虑,在考虑各个技术特征是否可以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将这些技术启示进行结合的难易程度。 该申请权利要求1在参照如对比文件1-4披露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将音调与笔形、笔形与笔形以一键输入两个笔划的方式有机地结合到一起,这种结合显然不是对比文件1-4公开的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而是从可能产生的多种组合中选择出的既考虑了有效减少重码率,又考虑了输入效率和不增加码长等汉字输入因素以后的有机结合,同时为加入更多的汉字结构特征和更有利于组合,将对比文件1中‘尾码’(右下脚笔形码)特征改为将第二笔形和第三笔形有机结合的特征,从而实现了预期的“方便、易记、易用”的发明目的,并在某些方面具有如前所述的较现有技术优越的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不能说这种结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鉴于上述分析,对比文件1-4的组合亦不能否定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因此,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亦具有创造性。 四、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最后作出了撤消专利局的驳回决定,继续进行审查程序的复审决定。 五、评析 在任何时候,评价一个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均应当针对由各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做整体考量。同时,在考虑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时,不光考虑现有技术中采用的技术手段,而且更要注意将现有技术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结合起来的难易程度。很多时候,将现有技术中已经采用的数个技术手段组合形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时,并非是将数个技术手段简单地叠加而成,相反要以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依托,通过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结合就应当认定不具有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方能得到完整的技术方案。 反观现在很多的无效案件中,只要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均被认定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丝毫没有考虑对现有技术中多种技术手段组合的难度,这样的做法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激励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