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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员会如何认定技术偏见?

                         复审委员会:一项服了技术偏见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以“采用有桩外壳的压缩机装置”复审案为例
       摘要
       如何正确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始终是专利领域具有挑战性的课题。当面对技术偏见问题时尤其如此。有时候如果简单套用“三步法”去评价一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极有可能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
       关键词:创造性 技术问题 技术偏见 驳回复审 复审委员会 压缩机 技术效果
   
       一、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要点
       在权利要求中存在着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而且该技术特征是与本技术领域中传统的观念是不同的,或者说是针对“技术偏见”的一种改进。这种改进既不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的,也不是从现有技术中可以得到启发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二、基本案情
       一)涉案专利概述
       本复审请求涉及发明名称为“采用有桩外壳的压缩机装置”。
       针对该“压缩机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以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予以驳,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1) US,5141420(下称对比文件1)。
被驳回的权利要求书中包括6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
    “一种压缩机,包括:
    外壳,
    装在所述的外壳内的压缩机,所述的压缩机有一具有一外表面的机箱,和
在所述的外壳和所述的机箱之间的至少一个机械连接,所述的机械连接包括在所述的机箱上的一个凹槽,及可放入凹槽中的所述的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所述的凹槽具有总的为圆柱形内表面,设成与所述的机箱的所述的外表面垂直,所述的内表面与所述的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的配合可操作以抵抗所述的外壳相对所述的机箱的转动运动,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具有部分圆柱形表面,所述的部分圆柱形表面与所述的凹槽的总的圆柱形内表面紧密接触。”
       二)专利局的驳回理由
       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指出:“对比文件1(附图1)公开了一种涡旋压缩机,该压缩机包括外壳14、装入该外壳内的压缩机,该压缩机有一主轴承,压缩机主轴承和外壳之间有机械连接,该连接包括开设在主轴承上的凹槽和在壳体上设置的向凹槽内变形的部分,而且凹槽有基本上垂直于压缩机主轴承的外表面的面。”“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在于所述的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具有部分圆柱形表面,但是,这种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三)请求人的复审理由   
       在收到驳回决定后,请求人不服,遂提出复审请求。
       请求人认为:“按照对比文件1是使外壳先变形再把它放置在凹槽中,而本发明是使外壳就地变形而使外壳的内表面往里突出而形成圆柱形表面。因此使外壳材料部分往里突出来产生圆柱形表面并不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显而易见的。”
       四)复审委员会复审通知书的内容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审理了本案。合议组在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中指出:
       “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除了其附图1所公开的内容之外,在说明书中并未对其外壳与凹槽的结构及形成方式作任何具体说明,故请求人所陈述的‘对比文件1是使外壳先变形再把它放置在槽中’这一观点仅仅是一种断言,缺乏具体依据,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虽然无法直接看出‘外壳向内突出而形成圆柱形表面,该圆柱形表面与凹槽的圆柱形内表面紧密接触’这一技术特征,但是,按照常规的冲压方式,当借助于外力使外壳向内突出时,除了外壳的内表面与凹槽的外缘形成圆形的线接触之外,不能排除外壳内表面与凹槽的圆柱形表面之间会产生某种程度的环形面接触,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上述的‘线接触’与‘面接触’总是同时存在的。这后一种情形正是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所具体限定的(对环形接触面的定性限定)。
       此外,合议组还注意到,本专利申请附图1中对部位3的描述与对比文件1附图1中的相应部位是完全相同的,从本专利申请的附图1中也看不出其外壳的内表面与凹槽的圆柱形表面之间存在环形的面接触,只有通过附图3的细节放大才能清晰的体现这一技术特征。这进一步证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包含或隐含了本专利申请附图3中所详细描述的技术特征。
       因此,参照对比文件1,具体说,参照对比文件1的附图1,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联想到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或者说,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
       五)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
       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递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
    “本发明的特点在于使用就地打桩的方法使外壳部分向内突出,‘所述的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具有提供使所述的外壳向内部分突出而形成的部分圆柱形表面,所述的部分圆柱形表面与所述的凹槽的总的圆柱形内表面紧密接触。’而在US 5 141 420中没有公开、教导或甚至建议过‘使外壳部分突入形成圆柱形内表面’”。“在普通冲压使外壳产生凹坑时,要避免使外壳突入,因为这会使外壳变弱和/或产生应力集中部分。本发明人发现,如果严格控制外壳的突入量,可使‘连接具有更大稳定性’的优点超过了‘外壳变弱和/或产生应力集中’的缺点。因此这是本发明特点所在”。“并且上述讨论是基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就地变形的工艺。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出、建议或暗示使用这一方法”。因此,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不能否定本发明的创造性。
       三、复审委员会的复审结论
       在经请求人充分发表陈述意见之后,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撤销专利局的驳回决定,发回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的复审决定。
       四、复审委员会撤销驳回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创新点
       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强调了其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具有部分圆柱形表面,所述的部分圆柱形表面与所述的凹槽的总的圆柱形内表面紧密接触,这一点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给出明确的教导,因此,“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具有部分圆柱形表面,所述的部分圆柱形表面与所述的凹槽的总的圆柱形内表面紧密接触”是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
        二)关于技术偏见的问题
       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也采用了使外壳变形而突入凹槽内部的连接方式,但是在冲压变形使外壳产生凹坑时,一般要避免使外壳过分突入,尤其要防止外壳材料局部变薄,因为这会使外壳变弱和/或产生应力集中部分,这是一种传统的概念。
但是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却采取了使外壳过度变形的技术方案,因为请求人发现,如果严格控制外壳的突入量,可使‘连接具有更大稳定性’的优点超过了‘外壳变弱和/或产生应力集中’的缺点。这一点除了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有所强调之外,在本专利申请说明书的第5-6页中也有所说明。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这种选择是与传统的观念不同的,或者说是针对“技术偏见”的一种改进。而这种改进并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的,也并非从对比文件1中可以得到启发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6中也包含了上述技术特征(所述的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具有部分圆柱形表面,所述的部分圆柱形表面与所述的凹槽的总的圆柱形内表面紧密接触),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五、评析
       在本案中,专利局与复审委员会对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截然相反。根本原因可能在于判断创造性的路径问题。
       专利局在实审阶段,严格套用“三步法”得出了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驳回了该专利申请。但是,就客服技术偏见而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却具备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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