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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如何判断公知常识?

             专利无效中,公知常识如何举证和判断?
       --以“交直流两用剩磁铁接触器专利无效案”为例
       
       该专利无效案涉及“交直流两用剩磁铁接触器”的发明创造,虽然作出决定的日期比较早,但是对于我们理解什么是公知常识、如何判断公知常识及公知常识判断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参考意义。
        一、专利无效的基本情况案由
        一)涉案专利情况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1987年10月13日申请、1988年10月13日授权的87214353号名称为“交直流两用剩磁铁接触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张新耕。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接触器,特别是一种交直流两用剩磁铁接触器,主要由缓冲弹簧(1)、和(5)、用硅钢片做成的铁芯(2)和(4)、线圈(3)、释放弹簧(6)、常开触头(7)、常闭触头(8)、主触头(9)、支架(10)、固定架(11)组成,铁芯(2)靠两根缓冲弹簧(1)和与外壳固连的固定架(11)相连,线圈(3)绕在铁芯(2)上且引线与附加电路相连,铁芯(4)通过缓冲弹簧(5)与插入外壳槽孔内的支架(10)相连并用螺丝紧固,处于一直线的触头相对应的两根常开触头(7)、常闭触头(8)、主触头(9), 它们的无触头端头以及弹簧(6)的两个端头分别用螺丝紧固在支架(10)、固定架(11)上,其特征在于:铁芯(2)和(4)是用高温淬火的普通钢和普通铁加工制成的,形成剩磁和消磁的电路以及事故断电释放电路装在同一块线路板上并用螺丝紧固在外壳上”。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
       1、请求人的主张
       朱必武(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结合之后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将无效宣告所采用的对比文件和无效的理由归纳如下:
      (a)根据的对比文件有:
        1) CN85100193A,1987年1月31日公开;
        2)《电机工程手册》第30-5、30-70~30-71、30-78~30-80页;
        3)《工厂常用电气设备手册》下册,第1130、1133页。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及中国专利局第27号公告。
      (b)具体理由有:
      (1)高温淬火普通钢这个上位概念因对比文件1公开了“马氏体中、高碳钢”具体概念而没有新颖性。
      (2)衔铁顾名思义为铁制元件,用铁或铁磁材料是一般公众就有的常识, 在剩磁接触器中它用铁还是钢不影响磁保持特性。对比文件2、3列举了接触器都采用单一铁片或普通碳钢片的衔铁。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操作的衔铁为富含马氏体的中、高碳钢,被操作衔铁与常规无不同要求,所以,衔铁为普通铁,无新颖性。
     (3)普通铁含义不明确,无区别特征,所以无创造性。
     (4)以材质为区别特征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2、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下称被请求人) 之后的答辩意见归纳为:
     (1)本专利铁心(2)为高温淬火普通钢,可以是低碳钢,对比文件1不能覆盖,而铁心(4)为普通铁加工而成,不需淬火,从材料到处理与对比文件1都不同,该文件权利要求书明确表明其衔铁材料是富含马氏体的中、高碳钢。本专利普通铁不是半硬磁材料,也无需淬火处理,这点在本领域是第1例。
     (2)《常用电工材料手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10月) 中所列举的磁性材料不包括普通铁和普通钢。《常用金属材料手册(第二版)钢铁产品部分》(冶金出版社,1987年)第32-33页表明涉及铁的工业产品只有生铁、铸铁、及铁合金,普通铁只能包括生铁和铸铁。
     (3)请求人的对比文件2、3只列举铁心和衔铁形状、磁系统结构型式, 并无“衔铁采用单一铁片或普通碳钢片”的证据。
     (4)本专利使用不经特殊处理的普通铁作动铁心,比淬火中、高碳钢不仅便宜, 易加工,更耐腐、抗震,其技术进步不言而喻。
     (5)本专利是一件产品专利,改进之处不仅有材料、 还有附加电路与接触器其他部分联结关系,是一种混合型发明创造。中国专利局第27号公告1989年12月21日才发布,规定此前沿用公告前办法处理,而且对混合型权利要求至今没有明确禁止申请实用新型的规定。
       之后,请求人再次答辩指出:对比文件1中也有事故断电释放电路等附加电路,它们与接触器是装在一块板还是二块板上无本质区别,关于衔铁材料的意见仍与以往陈述相同。
        二、口头审理情况
        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未出席, 口审按规定照常进行。口审中调查了“普通铁”的含义及消磁、事故释放等附加电路和接触器其他部分联结在一起等问题。
       被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庭中陈述:“普通铁”包括铸铁和生铁,由于生铁是炼钢及铸造用原料铁、冷铸车轮等专用铁,所以实际上在本案中普通铁指铸铁。关于附加电路,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和本权利要求1的不同,后者虽无具体电路描述,但对比文件1那种经继电器动作的电路不可能和接触器装在一块板上。
      经口头审理,该案合议组认为双方意见已经清楚,可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
       三、无效决定
       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可归纳为以下特征:
     (1)接触器,特别是交直流两用剩磁铁接触器,有接触器的一般结构,如铁心、 线圈、弹簧、支架、触头等;
     (2)铁心(2)和(4)用高温淬火的普通钢和普通铁制成;
       (3)剩磁消磁、事故断电释放电路装在同一块线路板上并固装于外壳上。
       上述特征(2)使用了“普通钢和普通铁”字样,参见说明书可以明确, 这条特征的意义是铁心(2)采用高温淬火普通钢,铁心(4)即衔铁采用普通铁。
       2、对比文件1是最相关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自保持式磁接触器, 应理解为它具有上述特征(1)的接触器的一般结构特征。
       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用半硬性磁性材料, 选定马氏体磁钢特别是经淬火处理的富含马氏体中、高碳钢材料为铁心及衔铁材料。
       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二种控制电路,可用于起停控制及欠压或电源消失时释放接触器之用。  
       3、本专利中的普通钢在说明书中已有阐述,是指普通碳钢,低、中、 高碳钢均可。尽管对比文件1未公开过铁心使用低碳钢,但由于该特征(2)以上位方式表达,所以应认为上述特征(2)中“铁心(2)用高温淬火的普通钢制成”的内容已被公开。
       4、对比文件1的具体附加电路尽管与本专利的不尽相同,同样由于上述特征(3) 关于电路的表达方式是上位的,应认为这种电路已由对比文件(1)公开, 至于安装在同一块板上虽对比文件1具体电路不可能这样做, 但本实用新型这种附加电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属常规,将其和接触器装在一起并非难事,不需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在意料之中,因此此项特征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5、关于衔铁使用普通铁的特征。“普通铁”指什么在说明书中无明确叙述, 但已明确不需特殊处理。“衔铁”是一种结构部件的名称,尽管含有一个“铁”字,但要和它的用材分开,正如对比文件1的衔铁用了淬火中、高碳钢,不会叫它“衔碳钢”。
       实质问题在于考察“普通铁”这个术语的含义。
       “铁”一词,一般公众可能理解为泛指含铁元素的钢铁材料,但技术人员不同于缺少专门知识的一般公众,对他们来说,“铁”应是一个技术用语,被请求人列举文献表明,铁包括生铁、铸铁及铁合金。
       人为加入特殊元素构成的合金不在普通材料范畴,应予以排除。合议组就此问题查证多种手册和教材一类的文献,发现作为上位概念的钢铁材料除去合金几乎无例外地分为“钢”和“铁”二大部分(个别文献有再加上工程纯铁成为三部分,如高校教材“金属材料与热处理”,化工出版社)例如美国的“金属手册” 其第一卷标题就是“钢与铁”,日本的“机械技术手册;我国的“机械工程手册” 第3卷第12及13篇和“机械工程材料手册”(修订第三版)( 以上四文献均为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二者的分界为含碳量2.06%,(或含碳2-4%为铁),因此工程纯铁列入碳素钢(见“机械工程手册,第3卷第12篇第12-10页)。这些内容与被请求人列举的材料一致。
       相对应地,请求人没有提出明确的反证,请求人声称本案中的“普通铁”就是钢铁材料,根据的则是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认识。
       合议组认为处理专利案件如需使用“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认识”时,那么依据的不是具体某个人的认识,更不是公众的认识,实际上依据的是基本公知技术知识,它们应能在教科书或手册等一般性公知文献中找得到,特别在对这一点上有分岐时,必需以上述公知文献的内容为准来判断。现在被请求人列举的手册划分“普通铁”的范围为铸铁和生铁,而请求人却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普通铁”包括钢和铁,并且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中也没有使用普通铁制造铁芯或衔铁的技术方案。
       6、综上所述,由于对比文件(2)、(3)对于评述本案权利要求1的专利性无多大作用,而对比文件1也没有将所述普通铁用于接触器的衔铁,即其磁路一部分上,而这种使用相比于高温淬火的中、高碳钢场合带来了价廉、易加工、节能、材料来源丰富且利用率高等效果。因此,本实用新型与最相关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它带来的优点是一种技术进步。
       7、对中国专利局第27号公告发布以前的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已按规定,对于沿用此公告发布前的办法授权的、涉及该公告规定的问题,无效程序中将不予处理。本实用新型属上述公告发布前申请并授权的情况,合议组不接受所谓本实用新型不符合该第27号公告及相应地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
       8、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最后驳回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维持8721435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四、评析
       本案中的“普通铁”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为人熟知,但是这一看似明确的技术名词的确切含义却成为左右该案的关键因素。
       在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举证情况,甚至依职权查证了技术手册及教科书对系争技术名称的含义进行考证,通过逻辑推理的形式对“普通铁”是否为公知常识进行判断。作为专业的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案中针对“公知常识”的裁判路径还是非常认可的。
       而这种对于“公知常识”的判断路径和判断标准不管是对于无效宣告的请求人,还是对于专利权人均具有极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能够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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