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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如何判断省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复审委员会:只要省略技术特征后的技术方案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就有创造性
                           ------以“计量定量贮粮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案为例
       摘要
       本案既涉及到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时机、修改范围等问题,又涉及到省略技术特征后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问题,是我们经常会碰到的问题,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 创造性 无效决定 权利要求书 
     
       一、复审委无效决定要点
       1、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与证据1、2相比,权利要求2因结构设计紧凑,可省去某些零件,却依然保持原有的功能,使贮粮器结构简单,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二、基本案情
       一)涉案专利情况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计量定量贮粮器”的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有可移动的盖和带有底板的壳体组成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还有计量装置和抽斗,壳体一侧表面由分别与壳体相连接、从上到下依次排列的有透视窗的透视面板、计量装置的面板和抽斗面板组成,所述的壳体内可以有斜板,斜板的下出口对准计量装置的上端孔,并由带有斜板的壳体、斜板和透视面板构成贮粮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构成壳体一侧表面部分并与壳体相连的计量装置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并列的按钮、与按钮相对应紧靠匹配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并列的船形板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连接反相弹簧、二个机芯轴、卡簧、二块三角形板和面板组成,连接反相弹簧一端与按钮相接触,另一端与船形板相接触,通过一根机芯轴将按钮、对应的弹簧连接在二块三角形板之间,并可沿轴转动,另一根机芯轴将船形板串在上述二块三角形板之间,船形板可分别沿连接的机芯轴转动,每个船形板一侧与由两侧板和后侧板组成的机芯构成漏斗状容器,船形板有随着按钮移动使按钮顶端和反相弹簧作用,沿机芯轴转动可密封住机芯上端孔或下端孔的船形板上端面和下端面,部分按钮露出计量装置面板的孔。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船形板和机芯构成计量的容器中可以有与按钮和船形板匹配的、分隔成几个漏斗的隔板。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船形板上有一可推动相邻船形板的反卡。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计量装置面板还有一个孔,和还有一个可沿该孔滑动并可锁住按钮的外保险装置,该装置是由保险扣和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具有延伸后突板条的保险板组成,保险扣和保险板可用螺钉固定,保险扣和保险板之间有一使保险装置固定并沿计量装置面板孔滑动的凹槽。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所述的透视面板背后下端有一个与计量装置面板连接和匹配的挂钩。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壳体是由左侧板、右侧板、后侧板和底板组成,还可以在正面有一横档及上框口有一填框。
       8、如权利要求1、2、3、4、5、6或7所述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还有一个在透视面板上部、与壳体相连接的翻斗,所述的翻斗面板与透视面板,计量装置面板和抽斗面板依次由上至下构成壳体的一侧面,是由下端与壳体轴向连接并可翻动的翻斗面、底板和翻斗面两端各有一块侧板组成。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翻斗面板或抽斗面板均有可作拉手的凹槽。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壳体底板下连接1-4个底脚,该底脚可以是万向转轮。”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宁波米氏塑料电器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8、9无效。
       1、无效宣告请求依据的证据
       所提供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告号为CN2091833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2年1月1日;
       证据2:公告号为157393的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1991年5月1日。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请求人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是:
       对照本专利和两份证据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清楚地看出,记录在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已在两份证据中完全公开,只是各自的名称有所不同而已,所以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内容是关于计量装置的结构,对照证据2文字及图3~7,其所公开的“计量器”结构与权利要求2所描述的“计量装置”基本一致,其差别无论从发明目的还是从有益的效果出发考虑,被请求无效的专利均体现不出其创造性,可以视为简单的等同替换,所以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内容已在证据2的文字及图3~5中公开,因而权利要求3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2的文字及图3、5、6已有一连动片(46),且证据1中也公开了另一种联动板(13)的结构,它们均与权利要求4中的反卡出于相同的目的,完成相同的功能,因而也应当视为该反卡结构的等同替换,所以,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
       证据2的文字、图1、2中公开了与权利要求5中完全相同的保险扣及保险板、与权利要求8中完全一致的进料口结构及权利要求9中所限定的拉手凹槽结构,因而权利要求5、8、9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
       三)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
       被请求人(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指出了本专利与证据1、2的区别,认为本专利结构更简单,而且密封性能好,具有专利三性。
       同时被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4进行了修改,递交了权利要求书第1页的替换页。        修改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一种有可移动的盖和带有底板的壳体组成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包含计量装置和抽斗,壳体一侧表面由分别与壳体相连接、从上到下依次排列的有透视窗的透视面板、计量装置的面板和抽斗面板组成,所述的壳体内可以有斜板,斜板的下出口对准计量装置的上端孔,并由带有斜板的壳体、斜板和透视面板构成贮粮槽,其特征是所述计量装置中,通过按扭控制漏斗状容器的上或下封密的封密板上有一可推动相邻封密板的反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密封板是船形板。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构成壳体一侧表面部分并与壳体相连的计量装置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并列的按钮、与按钮相对应紧靠匹配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并列的船形板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连接反相弹簧、二个机芯轴、卡簧、二块三角形板和面板组成,连接反相弹簧一端与按钮相接触,另一端与船形板相接触,通过一根机芯轴将按钮、对应的弹簧连接在二块三角形板之间,并可沿轴转动,另一根机芯轴将船形板串在上述二块三角形板之间,船形板可分别沿连接的机芯轴转动,每个船形板一侧与由两侧板和后侧板组成的机芯构成漏斗状容器,船形板有随着按钮移动使按钮顶端和反相弹簧作用,沿机芯轴转动可密封住机芯上端孔或下端孔的船形板上端面和下端面,部分按钮露出计量装置面板的孔。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船形板和机芯构成计量的容器中可以有与按钮和船形板匹配的、分隔成几个漏斗的隔板。”
       四)请求人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意见陈述
       请求人认为新权利要求1中的“封密板”及新权利要求2中的“密封板”在说明书和附图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应当将它们改为“船形板”;而新权利要求2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只有将新权利要求3的内容补充至新权利要求1才能理解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结构,而其中的船形板、反卡与证据2中的“S形片”、“U形连动片”相比是劣化的设计,因此即使被请求人将新权利要求1、2、3合并为一个更新的权利要求也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反而有退步;而新权利要求4实际上是原权利要求3。
       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因超范围被复审委拒绝
       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指出修改的权利要求1、2增加了原权利要求书中所没有的技术特征“封密板”“密封板”,不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修改原则;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2相互矛盾,要求被请求人提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当事人未给予答复。因此,合议组不接受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故按原权利要求书进行审理。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
        经审理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权作出了如下无效审查决定:
        1、宣告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9、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的部分无效;
        2、以权利要求2-7、10、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2-7的部分为基础维持专利权。
       四、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的理由
       1、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证据1、2均公开了一种计量定量贮粮器。证据1所公开的贮粮器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贮粮器的区别仅在于:用壳体底座(17)替代了壳体底板。证据2所公开的贮粮器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贮粮器的区别仅在于:用固定盖替代了可移动的盖。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由证据1或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相对于证据1或2,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与证据1相比,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更接近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下列技术特征:构成壳体一侧表面部分并与壳体相连的计量装置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并列的按钮、与按钮相对应紧靠匹配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并列的S形片(与船形板相对应)和一个以上的连接反相弹簧(451)、二个机芯轴(441,44)、和面板组成,连接反相弹簧一端与按钮相接触,通过一根机芯轴(441)将按钮、对应的弹簧(451)连接在二块机芯侧板(与三角形板相对应)之间,并可沿轴转动,另一根机芯轴(44)将S形片串在上述二块机芯侧板之间,S形片可分别沿连接的机芯轴转动,每个S形片一侧与由两侧板和后侧板组成的机芯构成漏斗状容器,S形片有随着按钮移动使按钮顶端和反相弹簧(45,451)作用,沿机芯轴转动可密封住机芯上端孔或下端孔的船形板上端面和下端面,部分按钮露出计量装置面板的孔。但主要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中的连接反相弹簧的另一端与船形板相接触,而证据2中的连接反相弹簧(451)的另一端与另一根机芯轴(44)相接触。由于权利要求2中连接反相弹簧的一端与按钮相接触,另一端与船形板相接触,靠一个连接反相弹簧就可使相对应的一对按钮、船形板复位;而证据2中的按钮和S形片要分别靠弹簧451、弹簧45(其装设在另一机芯轴44上,且其中一端抵靠于S形片的背面)复位。
       由上述比较可知,权利要求2因结构设计紧凑,每一对相匹配的按钮、船形板可省去一个复位弹簧,依然保持原有的功能,使贮粮器结构简单,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相对于证据2,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主要区别在于:没有连接按钮(7)的机芯轴,按钮(7)不是靠绕机芯轴转动使量斗开关板(与船形板对应)动作,而是靠导盒引导其移动,通过弹簧(8)使其复位,而量斗开关板靠与其连接于同一机芯轴(12)上的连接反相弹簧(14)复位。同样,证据1中相匹配的按钮、量斗开关板也要靠两个弹簧复位。因而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3-5具有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8部分具有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8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8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是“还有一个在透视面板上部、与壳体相连接的翻斗,所述的翻斗面板与透视面板,计量装置面板和抽斗面板依次由上至下构成壳体的一侧面,是由下端与壳体轴向连接并可翻动的翻斗面、底板和翻斗面两端各有一块侧板组成”,其中最后一句限定不清楚,根据说明书第7页第3自然段及图9的内容,合议组认为应将其理解为对翻斗结构的限定,即翻斗是由下端与壳体轴向连接并可翻动的翻斗面和分别位于翻斗面两端的两块侧板组成。
       由于证据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图1、2及相关文字部分),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方案也没有创造性。
       5、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中公开(参见图1、2及相关文字部分),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9也没有创造性。
        五、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比较简单,但是却涉及了专利无效程序中的诸多问题,如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修改原则和修改超范围的问题,部分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问题及省略技术特征形成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问题等。
       纵观本案,根据复审委员会维持权利要求2的有效性决定可知:虽然权利要求2是“每一对相匹配的按钮、船形板可省去一个复位弹簧”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这一点似乎看起来显而易见,即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将“每一对相匹配的按钮、船形板可省去一个复位弹簧”进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呢?
       “省去一个复位弹簧”的技术方案,使得贮粮器保持原有技术功能的同时,简化了贮粮器的结构,达到结构紧凑的有益技术效果。这种简化结构、结构紧凑的有益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意想不到的,因此,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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