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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臂受电弓”专利权无效案看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

                                写好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
                        ---以“单臂受电弓”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为例
        摘要
       专利是发端于技术、服务于商业同时受到法律保护的新技术,要想得到充分保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撰写好专利申请文件这一法律文件。否则,专利保护根本无从谈起。正如本案中,即便专利权人在书面的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过程中一再强调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存在极大不同,但是专利权人所强调的事实因为未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故专利权人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而无从谈起。
     
       一、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1中唯一没有被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区别特征仅在于 “滑板条及润滑剂连接在弓头托架的框架上”这一区别特征,由对比文件3可知,滑板条分为具有自润滑性能和要求附设润滑措施的两种情况,不管那种滑板条,都要求配备一定的润滑措施,这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的一般常识。虽然对比文件1未提及润滑剂,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实施对比文件1的受电弓时,为了减少滑板条与接触导线的磨损量和增加自润滑能力,根据对比文件3附设良好的润滑措施的教导在滑板条上增加润滑剂,显然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创造性。
       二、基本案情
       一)涉案专利“单臂受电弓”概述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单臂受电弓”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是庄仲生(下称被请求人)。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仅包括一个权利要求:
  “一种单臂受电弓由底架、铰链座、升弓弹簧、弓角、推杆、托架、传动装置、缓冲阀、电控阀构成,其特征在于“T”字形底架的横梁中部与“T”字形下臂杆横转轴上的两个轴承体相连接,下臂杆的前端用轴销连接着一个中间铰链座,升弓弹簧的一端与底架的竖梁相连接,另一端链形悬挂在下臂杆的横梁扇形板上,推杆的一端与中间铰链座相连接,另一端连接在底架的竖梁上,上框架的一端用螺栓呈活性连接在中间铰链座上,上框架的另一端与上转轴上的转轴座相连接,平衡杆一端连接在中间铰链座上,另一端铰接在连杆上及上转轴的中部,上转轴的两端用键连接着弓头支持,弓头支持用叉头及锥销与弓角相连接,弓角用螺栓呈活性连接在弓头托架两端,滑板条及润滑剂连接在弓头托架的框架上,缓冲阀通过风管与传动装置相连,传动装置通过传动连杆及传动瓷瓶与下臂杆横转轴上的拐臂相连”。
        二)株洲电力机车厂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上述专利权,株洲电力机车厂(下称请求人)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株洲电力机车厂认为:以请求人提交的三篇对比文件为依据,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应予以无效。请求人将该专利权利要求分别与对比文件1和2进行了详细对比,而且以部件名称对比表辅助加以说明,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而权利要求中关于滑板条上加润滑剂的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1、2中没有揭示,但由对比文件3可知,此细微技术特征是一直采用的通用技术,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不具备创造性。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6G型电力机车》第三篇第十章第一节第95-100页‘单臂受电弓’,人民铁道出版社1976年4月出版(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8K型电力机车》第十二章第一节第289-294页‘单臂受电弓’,中国铁道出版社1994年8月出版(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受电器》第29-31页,中国铁道出版社1984年5月出版(下称对比文件3)。
        嗣后,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
        三)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
       被请求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陈述了反对意见,被请求人的主要观点是:本实用新型是结合中国制造的电力机车特点和线路要求对外国引进受电弓的改进,因此区别体现在“T”字形底架的安装尺寸和位置、弓角的下斜尺寸、弓角与弓头托架两端的连接有效工作尺寸及增加手动操作方面,而且将代号为SGC-09-00-005的润滑剂用螺栓连接在SGC-09-01-000的弓头托架的框架上是本专利的一个独特之处,可以减少弓网磨损和增加自润滑能力。其结论是本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被请求人还提供了一些检验和成果评审会文件等证明该专利技术的先进性。
       三、口头审理情况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提出宣告本案专利无效的理由是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2条,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该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和3相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和3相结合,使该专利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
        在本案合议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根据请求人提交的三份对比文件、特别是对比文件1分别就本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和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四、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复审委员会经口头审理之后,作出了宣告“单臂受电弓”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五、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的理由
       一)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供的三篇对比文件均为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因此这三篇文件可以用作评价本案专利专利性 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它们均涉及受电弓,其中对比文件1包含了更多与本案专利相同或相近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是与本案专利最相关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
       二)“滑板条及润滑剂连接在弓头托架的框架上”是涉案专利的区别特征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单臂受电弓的技术方案可归纳为由下列10组特征组成:
(1)由底架、铰链座、升弓弹簧、弓角、推杆、托架、传动装置、缓冲阀、电控阀构成,
(2)由横梁与竖梁构成“T”字形底架,
(3)“T”字形底架的横梁中部与“T”字形下臂杆横转轴上的两个轴承体相连接,下臂杆的前端用轴销连接着一个中间铰链座,
(4)升弓弹簧的一端与底架的竖梁相连接,另一端链形悬挂在下臂杆的横梁扇形板上,
(5)推杆的一端与中间铰链座相连接,另一端连接在底架的竖梁上,
(6)上框架的一端用螺栓呈活性连接在中间铰链座上,上框架的另一端与上转轴上的转轴座相连接,
(7)平衡杆一端连接在中间铰链座上,另一端铰接在连杆上及上转轴的中部,
(8)上转轴的两端用键连接着弓头支持,弓头支持用叉头及锥销与弓角相连接,弓角用螺栓呈活性连接在弓头托架两端,滑板条及润滑剂连接在弓头托架的框架上,
(9)传动装置通过传动连杆及传动瓷瓶与下臂杆横转轴上的拐臂相连,
(10)缓冲阀通过风管与传动装置相连。
       从对比文件1第95-100页中文字和图10-1、10-2、10-3所示的具体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单臂受电弓同样由底架、支撑杆1(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推杆)、支撑体12(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中间铰链座)、升弓弹簧3、滑板及导角(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弓角)、托板(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托架)、传动装置以及安装在车内的缓冲阀30、电磁阀31等组成。其底架同样由底架横梁8和底架纵梁18构成“T”字形,底架横梁8上有两个支架2,底架纵梁18上有支座22,其端部还焊接有升弓弹簧架4;下框架由滚筒9(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横转轴)和焊接在滚筒9中间的下臂杆构成“T”字形,滚筒9经滚珠轴承与底架横梁8上的支架2相连,下臂杆的顶部经滚珠轴承2 6与支撑体12相连,滚筒9上焊有两块扇形板,在滚筒9一侧的端部装有推杆,该推杆连接传动装置;升弓弹簧4一端用三个滚珠轴承联接的连杆24与扇形板连接,另一端用螺栓安装在底架纵梁18端部的弹簧架4上;支撑杆1一端用轴销活接在支撑体12上,另一端活接在底架纵梁 18的支座 22上;上框架 27为梯形,其一端用螺栓夹牢在支撑体1两侧,另一端用螺栓连接联接管6(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转轴座),两联接管6又装以圆套管,而横轴29就装在圆套管里边;调整杆10一端活接在支撑杆1一侧,另一端活接在横轴29上;滑板由导角(即弓角)1、托板6、滑板条3组成,滑板条3安装在托板6上,托板6用螺栓与两端的导角1相连,滑板两边的导角1用轴销 11与左右两 U形支架12相连, U形支架12装在滑板座 1O中,两滑板座1O又用螺栓安装在横轴8上;传动装置由传动气缸6、绝缘子10、槽孔连杆11(即传动连杆)组成,气缸6经风管与缓冲阀3 0、电磁阀31相连,其活塞杆端安装绝缘子1O,绝缘子1O上又连以槽孔连杆11(即传动连杆),槽孔连杆11又与转筒9一端的推杆相连。
       经过对比,尤其是从该对比文件的相关附图中能够清楚且毫无歧义地看出,对比文件1的单臂受电弓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单臂受电弓具有完全相对应的组成部件及机械安装关系,只是其中某些部件的称呼不同而已,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7)和(9)-(10)及特征(8)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于是,权利要求1中唯一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区别特征仅在于特征(8)中的“滑板条及润滑剂连接在弓头托架的框架上”,这一区别特征涉及对滑板条的润滑性能要求。
       三)技术启示
       涉案专利区别特征涉及对滑板条的润滑性要求,对此对比文件3第29-30页中已经给以明确启示:“大量的实践表明:没有自润滑性能的金属或粉末冶金滑板,在运行速度比较高时,其本身和接触导线的磨损都十分明显。为了减少其磨损量,常常要求附设良好的润滑措施”,及“国外还有一种铸造合金滑板,它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良好的电气性能,但对接触导线的磨损大,使用中还需配备一定的润滑措施”。
由此可见,滑板条分为具有自润滑性能和要求附设润滑措施的两种情况,不管那种滑板条,都要求配备一定的润滑措施,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的一般常识。虽然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未提及润滑剂,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实施对比文件1的受电弓时,为了减少滑板条与接触导线的磨损量和增加自润滑能力,根据对比文件3附设良好的润滑措施的教导在滑板条上增加润滑剂,显然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上述特征(8)中关于润滑剂的特征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尽管被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和书面意见陈述中一再强调:本实用新型具体尺寸和安装位置及增加手动操作方面,特别是润滑剂材料与请求人的对比文件不同,是结合中国制造的电力机车尺寸对外国引进受电弓的改进。但是被请求人所述的这些区别既没有记载在本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书中,也没有体现在其说明书中,因此,这些没有记载在本案专利文件中的特征在评价创造性时显然不能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相比,本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六、评析
       本案的核心是判断涉案专利“单臂受电弓”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
       根据涉案专利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再结合对比文件,严格按照“三步法”进行创造性的判断,最终得出了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令人吃惊的是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以及口头审理中强调的事实,专利权人一再强调“本实用新型具体尺寸和安装位置及增加手动操作方面,特别是润滑剂材料与请求人的对比文件不同,是结合中国制造的电力机车尺寸对外国引进受电弓的改进。”也许专利权人强调的的确是事实,但如果是创新所在又需要给予保护的话,这种区别技术特征应当记载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里。可现实情况呢?在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中却没有任何这些“创新点”的记载。
       这个案子应当给予每一个发明人足够的警醒:好的发明要想得到充分的保护,必须首先要将写好申请文件,否则好的保护将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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