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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市公安局:民警粗暴执法致幼童摔地是错误的

          一抱娃女子因阻挠执法被民警绊摔,致儿童摔地

上海市公安局:民警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是错误的

今天的朋友圈和微信群被一段警察执法致一名女子及其所抱儿童摔地的视频霸屏了。相信很多人都认真看完了这段视频,且倍感义愤填膺:为警察不顾儿童安危而粗暴执法致儿童摔地的行为而气愤;也有人认为警察的执法行为虽然粗暴了点,但是也无可厚非:如果违法甚至犯罪者都怀中抱着儿童,难道警察就不能执法了吗?倘真如此,那警察执法的权威在哪里?

网友及吃瓜群众的观点各一,但是诸位看官观点之外,该事件引发的关注及其警醒的意义应当引起我们每一位公民的深思。

一、事情起因

据上海松江警方官微《警民直通车-松江》今日1407分微博证实:201791日上午1030分许,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带领辅警在九杜路涞坊路附近开展违法停车整治时,遭一名违停女性车主暴力阻挠,民警在控制该女子过程中未顾及其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致使女子与儿童倒地。目前,警方已将该女子与儿童送医检查。此事发生后,松江警方高度重视,涉事民警当即被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调查。
       
上海松江公安官微-1

嗣后,上海松江警方官微《警民直通车-松江》于1410分再次发微博证实,所发内容与前述内容完全相同。
       
松江公安官微-2

从视频看出:一个穿红色上衣、抱着孩子的中年女子疑似与民警发生争执,突然民警上前将女子撂倒,怀中的孩子也一起被摔在地上,哇哇直哭。

二、警察粗暴执法致儿童被摔视频霸屏朋友圈

不论事实如何,但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造成两三岁的娃娃无辜被摔,终究是让人看不下去的。果不其然,这一视频出现在朋友圈及微信群等网络上后,众多网友都对这一幕不忍目睹,一时间可谓舆论沸腾。

这本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执法事件,但是却一时间引起舆论沸腾,一众吃瓜群众果断参与讨论,恐怕是当事民警未曾预料到的。而个中缘由无他,仅仅因为涉及到一个无辜幼童。
       
人民日报关注-1

我们也注意到:当事在场的有两位执法人员,如果民警在执法时能够顾及孩童的安危,正如有网友所言:现场警察不是一个,如果能有另外一个警察先上前护住孩子,另外的警察再对这个妇女采取强制措施,相信事件结果会很完美---警察既捍卫了执法权益,又保护了孩子。

果真如此的话,这必将是一个执法典范,值得学习和推广,但事情却不如此美好:因为民警的粗暴执法致使该孩童摔地,手臂表皮擦伤……

着实令人遗憾!

三、上海市公安局承认民警粗暴执法是错误的

据澎湃新闻91日晚18点消息: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该事件中民警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警方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治警,始终要求民警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针对这一本不该发生的事件,将进一步强化全警法治意识,规范全警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
        
人民日报官微关注-2

四、警示:面对警察执法,须牢记“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

各位看官,面对今天刷爆网络的“警察执法致女子及其怀中幼童摔地”事件,你可以谴责和讨伐执法民警的粗暴方式,也可以同情当事女子怀中幼童的遭遇,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警察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警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如果警察的执法权威不能保证,那我们的生活秩序势必发生混乱。

警察的执法权威必须保证,这是毋庸置疑的!

警察的执法权和其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在面对警察执法时,即便你对其执法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有所怀疑,但是此时此刻务必牢记:“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这要求每个公民在接处警现场,应该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

1、辱骂警察,可能会被处以治安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妨害警察执行公务,可能被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期望

1、执法规范可使执法效果事半功倍

2016年,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草案稿将规范和监督警察职责作为立法宗旨,可以说切中肯綮。执法规范化就是执法的自我约束。只有执法最规范、最自律的执法队伍,才能产生权威和公信。具有权威和公信的执法力量,执法时的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于警察而言,权力与义务是一体的。积极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警察的内在义务。如果只将执法权理解为专断权力,则可能导致任意执法;如果只将执法权理解为义务负担,则可能懈怠执法。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警察执法形象,应该是不卑不亢、合理合法、积极规范地处置每一起案件。

2、警察执法权的行使效果,事关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成为司法改革努力实现的核心目标。执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警察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法治形象。2016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件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3、公正严明的警察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如果说司法是法治的殿堂,是在肃穆的法庭上以冷静和理性寻求公平正义,那么站在执法一线的警察则是法治的前哨,通过每一起或大或小的执法案件,代表着法治在“街头巷尾”的形象。相对于居殿堂之高的司法,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的感受更深,因为“街头巷尾”才是他们最常与法律相遇的地方。一些人可能从未进过法院,但或多或少都与警察打过交道。所以,警察执法所体现出的“街头法治”形象,实际上更容易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感知。

公正严明的警察执法,是通往法治中国的关键一公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有温情的法治,才能感受到法治对于我们生活的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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