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倪金龙
2017年9月6日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等确定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自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我院就已经开始了刑事庭前会议和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制度探索和实践,并先后制定了《关于庭前会议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刑事庭前会议规则的实施办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2016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上海高院的统筹安排,我院以刑事庭前会议和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制度探索和实践为主要切入口,全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践。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探索和实践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由法官负责召集控辩双方,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系为开庭审判程序做准备的预备性程序。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标志着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正式确立。庭前会议主要解决回避、管辖、证据交换和展示等程序性和事务性问题,通过对不必要的材料、问题进行过滤,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等,以提高庭审的效率、质量和效果,确保司法公正。我院关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索和实践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三个注重”。
第一、注重在大要案中的实践探索。为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高刑事庭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我院于2013年4月便首次在案件审理中召开庭前会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庭前会议适用于下列情形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我院特别注重在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召开庭前会议,如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涉及144亿、被害人多达7万人的申彤投资集团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案,全国首例的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全国首例并被人民法院报评选为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之一的汉弗莱、虞英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等。据统计,自2013年4月首次在案件审理中召开庭前会议以来,我院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共计21件,其中2013年1件、2014年6件、2015年2件,2016年7件,2017年至今已有5件。
第二、注重建章立制形成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为规范庭前会议的实践操作,确保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结合我院实践经验,我院与市检一分院于2014年3月联合制定《关于庭前会议的实施办法(试行)》,就庭前会议的启动、程序的开展、庭前会议如何服务于庭审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检验,我院以《关于庭前会议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蓝本,于2016年8月26日出台了《关于刑事庭前会议规则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庭前会议召开的程序和方式、庭前会议的内容及效力等。
第三、注重发挥制度实效。我院关于庭前会议探索的实践和规范建设始终围绕着实效化这个核心目标,并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有效彰显了司法公正的价值。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就审判相关的管辖、回避、证据交换和展示等程序性、事务性问题,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利于保障诉讼各方的程序性权利,尤其是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进一步保障了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有助于彰显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的价值。二是有效提高了刑事庭审的质量。在以往庭审中,由于申请回避、管辖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据展示方式异议等事由,经常会引发休庭甚至延期审理等情况,既影响刑事审判集中审理原则的实现,又严重影响刑事庭审的质量。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不但可以解决回避、管辖、证人出庭方式、证据展示方式等问题,而且可以了解是否有必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有效保障了刑事审判集中审理原则的实行。经我院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庭审均能够平稳、有序进行,无一例因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因素导致庭审中断,庭审质量得到了有效提高。三是有效提高了刑事庭审的效率。在以往庭审中,当控辩双方就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事项等产生争议时,往往要求当庭阅看书证原件、当庭播放视听资料等,严重影响了庭审效率。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了控辩双方的争议内容,有争议的内容在庭审时重点展开,不存在争议的内容则可以适当简化,有效突出了庭审的重点、提高了庭审的效率。以往我院审理重大职务类犯罪案件,庭审用时少则一天、多则数天,现在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同类型案件庭审时间减少到3个小时左右。又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复杂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按照原先方式庭审需要三天,因为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一天就顺利结束。四是有效提高了刑事庭审的效果。在以往的庭审中,部分被告人因不懂法律或者心存侥幸等,自我辩解、辩护意见经常过分拖沓、反复重复,甚至因为对合议庭、公诉人使用的法律术语误解而不愿认罪服判。经过召开庭前会议,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利,同时法院通过法律释明使得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更多的被告人自愿当庭认罪悔罪,并在判决后认罪服判不上诉。如我院审理的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就期货市场相关的规定、专业问题等进行了沟通,绝大部分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当庭认罪,庭审得以平稳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进行庭前会议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时,我院特别重视庭前会议和庭审的关系,既充分发挥庭前会议服务于庭审的效果,又切实防范庭前会议的实体化倾向。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事务性问题,与案件事实查明、证据认定、交叉辩论等相关的问题均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在庭前会议进行,必须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探索和实践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我院就该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可以归纳为12个字:“八个明确”“五项措施”“两个沟通”。
第一、八个明确。我院较早就关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并以承接的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司法调研重大课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为依托,于2016年9月21日出台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办法》,该规定的特色可以概括为“八个明确”:一是明确将“威胁”“引诱”等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二是明确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三是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四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条件;五是明确庭前会议的初步审查功能;六是明确技术侦查取得证据的审查判断方式;七是明确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八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和裁判文书表述方式。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吸收了我院课题的部分观点和我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办法》的部分规定。
第二、五项措施。为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我院还推进了“五项措施”:一是庭前会议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为重要内容;二是法庭调查更加重视围绕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三是合议庭审查判断证据更加重视证据合法性问题;四是审委会讨论案件更加重视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五是更加重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作用。例如,在我院审理的夏乃芹受贿案中,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的录像,发现侦查机关可能存在涉嫌非法取证的情形,这将导致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我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将涉嫌存在非法证据的该节犯罪事实不予认定。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第三、两个沟通。为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效,我院特别重视“两个沟通”:一方面,在规范制定时,我院重视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力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则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我院重视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与检察机关、辩护人进行沟通,确保瑕疵证据得以及时补正、涉嫌非法的证据得以在先排除或者不进入庭审程序。迄今为止,我院尚未发现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有效避免了错判错案的发生,依法维护了司法公正。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