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情况通报
(2012-2016)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提出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和长江经济带三大发展战略,开启了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服务和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上海是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在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四个中心建设”、“自贸区建设”战略推进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对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不断提出新的挑战。5年来,上海法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为国家战略实施和上海深化改革开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将2012年至2016年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件总体均衡稳定
2012年至2016年,全市三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含涉外金融)案件4785件(其中一审收案4107件,二审收案678件),收案数量总体稳定(其中2012年收案908件,2013年收案877件,2014年收案923件, 2015年收案1197件,2016年收案880件);共审结案件4732件(其中2012年结案960件,2013年结案872件,2014年结案885件,2015年结案1079件,2016年结案936件)。案件收结总体均衡,反映出上海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交易秩序较为稳定,市场规则以及法律解决争端的可预期性较明晰,公开、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逐步显现。各年收结案数详见下图:
(二)案件类型多样,案由相对集中
1.案由以借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主。5年来,收案数量占前三位的案件类型为借款合同纠纷、公司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共计 3340件,占总数的 75%。其中,借款合同案件(包括民间借贷及企业借贷案件)1832件,占38.29%;公司类案件932件,占收案总数的19.48%;买卖合同案件576件,占12.04%。其他收案类型中相对较多的是信用卡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等。
主要分布类型详见下图:
2.案件类型涉及行业领域广。涉外商事案件类型涉及行业领域广、种类多,国内商事交易的主要类型在涉外商事案件中均有体现,反映出涉外商事主体对上海投资、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全面参与。除买卖、委托、承揽等传统商事纠纷外,新类型纠纷逐年增多,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服务种类更加多样,除传统的理财、法律服务外,其他如演出、居间、建筑设计、安保、海上护航等涉外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
3.公司纠纷类型多样化。公司类纠纷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且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从公司运行环节来看,纠纷发生于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增资、解散、清算等诸多环节;从种类上看,涉及公司权益及股东权益纷争的新类型涉外商投资案件越来越多,如公司设立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因股权投资而引发的对赌协议纠纷等。
主要分布类型详见下图:
(三)涉外主体地域分布广泛,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长明显
从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看,涉外国当事人案件为3138件,占66.31%。当事人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比利时、德国、希腊、瑞士、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意大利、荷兰、丹麦、巴基斯坦、以色列、英国、毛里求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主体涉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传统贸易伙伴国。涉港澳台案件1594件,占33.69%,其中涉港案件912件,占比19.27%,涉台案件640件,占比13.52%,涉澳案件42 件,占比0.89%。具体分布详见下图: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案件逐年增多,涉及国家主要分布于东南亚及东欧地区,这与上海作为“一带一路”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家战略实施的前沿地带,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往来密切呈正相关关系。
(四)中小标的案件居多,大标的案件增长明显
从案件标的金额来看,2012年收案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3.04亿元,2013年标的额52.64亿元,2014年标的额57.97亿元,2015年101.21亿元,2016年标的额85.52亿元。其中,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标的案件共3019件,占63.09%,小标的案件仍为收案结构的主体;标的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中等标的案件1206件,占25.2%,增长趋势较为平稳;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标的案件共有560件,占11.7%,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其中,上海高院审理的巴伦世界有限公司等诉上海精文北区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件,标的额高达29亿元,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涉外商事大标的案件增多,一定程度上反映上海涉外投融资和贸易的活跃度不断上升,对寻求司法解决纠纷争端的需求也同步增加。
涉案标的分布结构详见下图:
(五)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5年来,上海三级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数量居前的10个法院是:浦东法院1778件、市一中院607件、黄浦法院487件、市二中院301件、闵行法院216件、静安法院202件、长宁法院185件、徐汇法院134件、松江法院131件、上海高院130件。各法院的收案数量与辖区经济发展功能定位有密切关系,如浦东新区是上海自贸区所在地,外向型经贸集聚效应也反映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数量集中,承担了较多的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任务。
案件区域分布情况详见下图:
二、上海法院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积极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实施
5年来,上海法院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实施,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上海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加强审判组织建设,确保涉自贸区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为适应上海自贸区建设对审判机构功能综合性和审判专业化的需求,更好地为自贸区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上海法院于2013年成立自贸区法庭,集中审理依法由浦东法院管辖的与自贸区相关联的民商事案件。市一中院成立专项合议庭,依法集中审理涉自贸区一、二审案件。市一中院参考国内外司法实践和国际惯例,出台了《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审判指引》,对涉自贸区案件的审判原则、案件的立案、送达、审理、执行以及审判机制等作出全方位规定,确保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和自贸区创新举措的落地。
2.创新司法举措,促进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上海法院充分利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优势,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着力破解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送达、法律适用等难题,确保涉自贸区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如有的法院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微信多方视频通话功能当庭进行跨国调查,探索破解境外证据审查认证难问题;为解决普遍存在的“送达难”问题,浦东法院发布了《关于自贸区企业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赋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自贸区法庭通过建设中英文互联网站,为当事人提供双语诉讼服务和司法信息公开,更好的满足了自贸区全球投资者和贸易商的诉讼需求,推进了自贸区营商环境的国际化。
(二)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积极实践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
5年来,上海三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涉外商事审判精品化的工作指导意见,快办案、办好案,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例有力支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1.全面完成涉外、涉港澳台审判任务。上海法院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力量齐整,基础较扎实的整体优势,经报最高法院批准同意,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下放到全市基层法院。5年来,三级法院上、下联动,精心组织案件审理,全面完成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判任务,审判数据指标呈良性运行。结案目标完成率和审限内结案率分别达到99.89%、99.56%;民商事调撤率为37.13%、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3.08%(呈逐年上升趋势);二审改发率为12.39%、二审改发瑕疵率为0.71%;
2.精心审理大要案,发挥国际影响力。上海三级法院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把审理好重大涉外案件作为展示中国公正司法形象和营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抓手,审结了一大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成效显著。如上海高院准确适用“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对于注册地在境外,但是实际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在我国境内的离岸公司,依法积极行使管辖权,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司法主权;市一中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涉自贸区外商独资企业间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对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因素作了大胆探索,该案裁判结果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展现了中国法院支持仲裁的良好形象;市二中院审结了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该案系上海法院首例入选最高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案件的妥善处理很好地保障和实现了涉台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审判机制建设,提升涉外商事审判司法公信力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地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上海法院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加强案件管控等多种措施,不断提高涉外商事案件审理水平。
1.强化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为切实提高基层法院的涉外案件审理质量,上海高院专门制定下发了涉外案件质量管控规定,内容涉及审判组织建设、重大疑难案件的内部审核、案件讨论、信息输入管理以及文书报备等方面,将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从立案直至审结的一系列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纳入质量监控范围,确保了审判质量。针对涉外案件审理周期长的特点,上海高院出台了《关于涉外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审理流程节点管理,规定涉外商事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明显提高了审判效率。根据评查案件情况反映,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5个月,70%的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
2.加强类案评查,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上海高院对二审改发案件和提起再审案件进行定期讲评的同时,还重点加强类案评查工作。通过下基层抽查案件、座谈等方式,对基层法院审结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进行专项评查,制作评查报告,并将评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的改进意见传达至每一位法官。此外,高院还不定期对基层法院采取“门对门”巡回实地指导答疑的做法,及时发现适法不统一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收到良好效果。
3.完善人民陪审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为体现司法民主,回应基层法院实际需求,上海高院根据基层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任务、专业审判队伍实际状况,积极推进涉外商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各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补充选任了一批政治素养高、并具有一定涉外经贸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提高了司法透明度,也有利于纠纷的顺利化解。如,针对自贸区纠纷涉及开放领域和制度创新情况突出、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特点,浦东法院邀请国际金融、保险、海关及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充实陪审员队伍,参与涉自贸区贸易、投资等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审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拓展外国法查明机制,提升涉外法律适用水平。针对长期困扰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外国法查明难”的问题,上海高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建立合作,利用该校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的教学科研优势,建立了委托查明外国法的工作机制,迄今已有十余起案件通过该机制进行外国法的查明,为涉外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有力支持。如,静安法院委托查明并适用美国华盛顿州法律及时审结了一起台湾当事人与外资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杨浦法院委托查明并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审结了一起股权纠纷;浦东法院委托查明并适用瑞士楚格州法律顺利审结了一起长达三年的国际买卖合同纠纷,均收到良好效果。
5.加强与行政部门沟通协调,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为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上海高院与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纠纷处理与合作机制的会议纪要》,进一步协调理顺外商投资纠纷领域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细化了法院与审批机关之间在处理外资企业股权纠纷领域的实务衔接流程,增强了司法解释的操作性。迄今,已有松江、奉贤等法院的14起涉外资股权确认案件按《纪要》规定完成了审核操作,确保了相关纠纷的顺利审理,较好地维护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
近年来,上海法院加快推进与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专业调解组织的合作机制建设,建立起联动机制,实现多方合力化解涉外商事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上海高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上海分会签署《关于规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的会议纪要》,建立起委托该会上海调解中心调解涉外商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二是上海高院与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签署了《关于加强上海侨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商事审判和行政协调合作机制的座谈会纪要》,开拓了涉侨民商事纠纷委托侨办调解的新渠道。
三是上海高院与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签署了《加强涉台民商事纠纷化解和协调工作机制建设意见》,确立了定期沟通、诉调对接以及市台办协同法院做好涉台案件调处工作等新机制。
此外,各法院也结合各自收案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推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如市一中院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合作建立了自贸区商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涉诉案件交该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积极探索商事调解与司法衔接的路径;市二中院制定了《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上海调解中心调解商事纠纷的操作细则(试行)》,在此基础上开展委托调解工作,目前已有多个二审案件委托调解成功。
(五)依法加强仲裁司法审查,支持保障仲裁事业发展
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责。多年来,上海法院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通过对仲裁协议、仲裁裁决效力等案件的审理,在依法监督的同时,更好地支持仲裁事业的发展创新和国际化发展。
1.树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仲裁司法审查理念。上海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正确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原则。对属于仲裁协议约定不明或者有歧义时,均通过合同解释和漏洞补充的方法,使其成为有效和完整的仲裁协议,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愿。
二是坚持依法审查与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行使的原则。对于涉外裁决的审查,主要以程序性为主,对裁决的实体问题,法院不予干预;对于仲裁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司法救济,确保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所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三是坚持尊重商事交易规则与惯例的原则。涉外商事法官牢固树立仲裁有别于诉讼的审理理念,充分尊重交易主体的自主选择和安排,重视市场经济下商事规则的导向作用,顺应了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2.依法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5年来,上海法院共审结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87件(不含执行):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22件,其中,确认协议有效14件,当事人撤回申请6件,确认协议无效2件,占比0.09%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57件,其中,驳回当事人撤裁申请48件,当事人撤回申请 9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8件,均支持了当事人的申请,对涉案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上述数据表明,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及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比例较低,这一方面反映了仲裁案件审理质量整体较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院依法对仲裁事业发展的有力支持。
3.积极支持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创新。上海自贸区深化改革方案提出“优化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市二中院针对开放名册、临时措施、友好仲裁等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创新,及时作出司法回应,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对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仲裁中心等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市一中院在最高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发布后,及时对《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进行修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自贸区注册企业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做法作出相应审查规定,为自贸区仲裁制度创新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六)加强涉外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上海法院高度重视涉外商事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采取多种举措,提升法官的综合素养。一是上海法官学院针对改革开放深化带来对外投资、贸易政策变化快、创新举措多的特点,进一步加强法官专业能力培训,增设了外资政策、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以及自贸区的新发展、新政策等改革开放前沿领域的课程,优化法官知识结构,开拓了视野。二是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大力加强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合议庭建设。目前高、中院及十六家基层法院已建立了19个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合议庭,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专业法官有70余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历者占比70%,有的法官具有海外留学学历背景,基本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具有较高业务能力的涉外商事审判专业法官队伍,为上海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
三、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反映的诉讼问题和法律风险
(一)当事人涉外诉讼规则意识不强,程序性问题集中
1.原告对境外主体的存在状况证明不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诉讼中,原告应当提供境外被告存在情况的有效证明。但一些国内当事人对此重视不够,又碍于收集境外主体状况材料的成本较高、难度较大,因而消极对待。如有的原告仅提供多年前的境外被告涉讼的判决书作为该被告存在的依据,也有的原告仅提供网站上不确定的企业信息作为境外被告存在的证明,这都给己方起诉带来程序性障碍。
2.提供境外主体地址不详,造成送达障碍。涉外“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涉外商事诉讼的瓶颈问题,其中不乏因当事人自身诉讼义务履行不当造成的障碍。如有些原告为绕开域外送达,仅提供被告境内不固定的地址,造成送达成功率低下,最终只能公告送达,影响了诉讼效率。此外,一些境外人士以探亲、旅游、商务和工作等名义出入我国频繁、居无定所,甚至有意回避诉讼,给法律文书送达带来较大难度。
3.境外主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不规范。涉外诉讼中司法对境外主体身份的证明要求、审查标准较为严格。当事人是境外主体的,应依法提供证明其主体身份的材料,并履行相关证明手续,但一些涉外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料、委托手续、起诉状的公证认证、外文证据的翻译、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以及适用外国法的提供等材料,存在手续瑕疵,甚至缺失,直接影响了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
4.提供诉讼材料翻译件的质量参差不齐。涉外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提交的外文证据材料以及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依法均应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翻译件。但一些当事人为降低诉讼成本,偷工减料,向法院提供翻译件存在格式不统一、内容不准确、形式不严谨等问题,造成同一案件多次重复翻译,影响了举证质量和诉讼效率。
(二)从外商投、融资和贸易纠纷诉讼中反映的法律风险
1.涉外主体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一些境外主体对我国大陆进行投资时,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往往采取隐名投资方式,找合适的主体(一般为国内主体)代持股,并通过内部协议的方式来控制经营和获取股权利益。外商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虽为其带来了某种便利,但这种实际出资与名义持股的状态,对于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均隐藏着较大的履约信用风险和诉讼法律风险。如围绕外商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确定、投资利益归属、隐名投资人是否可以直接对外主张股东权利、隐名投资人是否应向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等所产生纠纷,引起讼争。
2.涉外销售代理合同的法律风险。法院案件中反映一些涉外代销合同纠纷的涉讼率较高。通常表现为外方通过“买卖+授权”方式,委托国内企业开发市场,代理销售产品。但在市场营销渠道开拓成熟后,外方往往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不再进行授权,中方遂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此类销售代理纠纷中,涉及到对合同权利义务定性以及赔偿范围确定等事实和法律争议。对代理商而言,一旦举证不力,则意味着前期深耕市场资源的丧失,其中蕴含着较大的合同风险。
3.股权投资涉对赌条款的法律风险。随着私募投资股权领域和方式不断拓展,对赌协议作为新型融资手段引发的纠纷和讼争不断。投资方与原股东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通常以协议设定的预期目的实现与否进行“对赌”,届时由融资方来补偿投资方因实现预期目的不能而造成的风险损失。对赌协议中有关固定收益回报、股权价格调整等条款的性质是否违背等价有偿、投资风险共担基本原则、对赌协议与民间借贷性质的区分,都是当前司法理论和实务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投、融资主体而言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审判,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
(一)深刻把握涉外商事审判与大局的内在联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方面,作出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自贸区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这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事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上海法院必须把握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内在联系,进一步提高认识和站位,勇于迎接新挑战。一是深刻认识涉外商事审判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重大作用。随着“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从开局走向深入,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国际国内社会对我国涉外商事审判的认识和期待也同步提高。如何面对上述新形势,构建与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相适应的中国司法,是人民法院的使命担当。二是持续深化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实施。按照最高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从查找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机制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不相称的短板弱项着手,不断开拓创新,积极实践涉外商事审判机制现代化、执法办案要务化、法律适用统一化、涉外审判队伍专业化,努力构建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新格局。
(二)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持续推进涉外审判精品战略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业务,依法公正、高效办案是人民群众的根本期待,也是司法助力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应有之意。上海法院将更加注重通过对每一件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来树立中国司法的公信力。一是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更加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维护国家安全的理念,坚持把国家宏观调控与公平高效审判案件结合起来,坚持把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与解决好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和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统一起来。二是更加注重提高司法能效,优质高效审理案件。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契机,强化审判责任制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设,通过案件繁简分流、类案裁判规则、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人工智能审判辅助系统开发等一系列机制的探索创新,统筹人力和时间,努力提升上海三级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质效和裁判尺度统一。三是精心审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案件。注重审理涉及国际条约适用、确认新型商业规则、法律或政策调整、市场创新和行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涉外商事案件,在重大法律问题上作出引领规则和具有影响力的精品判决。
(三)加快推进涉外商事审判机制的现代化建设
涉外商事审判机制现代化的核心是迅速高效、公平公正地解决涉外商事争议,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救济,营造公开、透明、稳定的司法环境。一是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涉外商事案件特别是涉上海自贸区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和审理机制,适应自贸区创新发展与深化改革对审判专业化的司法需求。二是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机制的创新,针对“涉外文书的送达”等瓶颈问题,积极推进“诉讼文书约定送达”、“概括性授权委托书司法认可”等措施,着力破解涉外案件“送达难”等难题,进一步提高涉外案件审理效率。三是进一步健全外国法查明机制,在利用好现有外国法查明平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对查明途径、查明责任、查明费用、专家证人出庭、外国法及判例的采信等问题加强研究,适时出台相关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外国法查明程序,提升上海涉外商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
(四)积极探索涉外商事审判适法统一机制
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也是进一步提升涉外商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积极探索和完善法律适用统一化机制。一是要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动向和重大战略决策,重点加强与改革创新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以及涉自贸区、“一带一路”建设司法问题的前瞻性、预判性研究,通过制定司法应对意见、案件审判指引、发布司法建议书和审判白皮书等方式,及时厘清裁判思路,引导裁判规则的统一适用,为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要加强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案例的发现和培育,进一步树立精品意识,以推进精品战略为抓手,加强对精品案例的培育指导,充分发挥精品案例在相关行业规范化建设和预防减少纠纷方面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提升上海法院涉外商事审判的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三是要加强对基层指导,通过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案件评查、审判业务培训以及法律适用研讨等形式,判研结合,以研促判,统一裁判尺度。
(五)进一步完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针对涉外商事交易范围不断扩大,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专业技术强及矛盾纠纷日趋多元化的特点,今后要继续推进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完善。一是进一步深化与行政机关的横向沟通,特别是就涉外商事审判领域出现的新型交易模式、新型业态等相关法律问题加强协调,统一认识,实现司法与行政的有效对接,促进涉外商事案件非诉讼化解渠道的形成和拓展。二是进一步加强与行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各方面社会力量的合作,不断拓宽委托调解案件范围,努力推动构建完善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强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协作,积极支持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推动仲裁制度完善和创新,尽最大可能满足中外投资者对国际经贸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需求,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供司法支持。
(六)大力加强专业化涉外商事审判队伍建设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涉外商事审判领域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为此,上海法院将按照专业化、国际化的要求,大力加强涉外商事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一是树立正确的涉外商事审判理念,把司法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与解决好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统一起来,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加强专业化涉外审判人才的培养,坚持培养和使用并重的方针,不断加大涉外人才储备,努力打造一支精通国内法律、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视野的涉外审判队伍和人民陪审员队伍。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廉政建设,以党建促队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从严治党、严格党纪和司法纪律,建设一支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涉外商事审判队伍。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