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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应满足哪些条件?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及申请注册的商标,规定了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商标注册,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
申请人包括如下几类:
1、自然人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联营法人。
3、其他组织
所谓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组织。具体包括:
(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合伙型联营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社会团体;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4、共同申请人
5、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注册:
一)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二)具有显著性
所谓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具有可识别性和独特性,要求商标的构成要素立意新颖、独具风格。
三)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他人在先已经合法取得的如商号权、外观设计权、版权等。
四)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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