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第二节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相对理由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
       
        一、法律法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

       1、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2、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先已注册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恶意注册他人商标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4、地理标志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5、在先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商标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6、在先申请商标对他人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7、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
       因为在上述相对理由中,不得注册的情形损害的主要是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所以依据注册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只能是特定的主体,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不是权利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利害关系人的,将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无效宣告请求。
       三、提出的期限
       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既要保障在先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注册商标权利的稳定性,故设立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显得尤为必要。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3款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前述规定的5年期限属于不变期间,不得中断和延长。同时,对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因其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对商标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较为明显,对其的无效宣告请求期限不受5年之限。
        四、基本程序
        根据相对理由提起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系双方当事人的评审案件,遵循双方当事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五、审理期限
       依相对理由提起的无效宣告案件,因争议事实、焦点、证据及审理程序等较为复杂,故商评委自收到无效宣告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