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转让 一、商标权转让的概念和形式 商标权的转让,是指商标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在转让关系中,商标权人为转让人、接受商标权的一方为受让人。 注册商标权的转让权是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 商标权的转让有①通过合同转让和②通过继承转让两种方式: 1、合同转让,是指主体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所进行的商标权的转让。合同转让多为有偿转让。 2、继承转让,是指自然人通过继承、遗赠方式取得商标权的转让。 二、商标权转让的原则 1、连同转让原则 所谓连同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一并转让,而不能只转让注册商标。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主要有美国、瑞士等少数国家。 2、自由转让原则 所谓自由转让原则,是指注册商标人既可以把注册商标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也可以将注册商标与企业分离,单独转让其注册商标。 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自由转让原则。 三、商标权转让的程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程序有: 1、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 2、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进行审查 3、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复审 四、商标权转让的限制 注册商标所有人虽然可自由进行转让注册商标,行使其处分权,但由于商标权的转让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亦存在诸多限制: 1、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转让已经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为,会影响甚至损害到被许可人的利益。在商标所有人行使转让权时,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如被许可人不同意在看先行协商解除使用许可合同再办理转让手续。总之,商标权人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时不得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 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由于集体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标,商标权是由几个所有人共有,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转让会影响使用该商标的其他集体成员的利益,故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4、受让人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这是商标权的受让人当承担的义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