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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运用法律的手段,制止一切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而保护注册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他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何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所谓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直接非法利用他人注册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去谋取不当利益,行为人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商标使用中常见的3种商标侵权类型:①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②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和③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该类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需要通过流通环节销售出去,因此在流通环节打击商标侵权就显得尤为必要。
       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依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到达消费者手中。诸如此类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载体,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
       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即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
       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市场上销售。
        5、反向假冒行为
        所谓“反向假冒”,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的行为。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销售的行为。
        6、故意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
       故意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判断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行为要看是否具备两个要件:①主观上应为故意;和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提供便利条件。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①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②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1、相关公众
       所谓“相关公众”,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2、商标相同和商标近似
       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3、类似商品、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的类似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所谓“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所谓“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4、认定原则和比对方法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②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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