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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外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演变
国外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演变
一、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演变
美国是世界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规定最为完备的国家,在有着众多商业秘密判例的同时,也形成了一系列示范法。
一)美国判例法确立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财产权理论”
除了确立商业秘密保护的财产权理论之外,还明确指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弥补专利法不足的重要的补充手段。
二)美国成文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美国法中,《侵权行为法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经济间谍法》均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成文性的规定。
三)美国成文法商业秘密保护的
主要内容
美国成文法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1、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构成
2、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
3、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
二、英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演变
一开始,英国主要是通过判例法的形式确立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英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通过
运用信任关系理论来实现的。
随着信任关系理论的日益成熟及人们对保护商业秘密重要性认识的加深,英国同样出现了将信任理论成文化的意向。
英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
方面:
1、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2、保密义务的产生
3、违反保密义务的诉讼
4、违反保密义务的救济
英国通过运用信任关系理论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是通过认定当事人间的保密关系,从而达到了保护秘密信息持有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之目的。
但是,信任关系的运用领域毕竟有限,
法律对不存在保密关系的第三人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则无能为力。这不能不说是英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上的一大漏洞。
三、德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演变
德国首创运用反不正当竞争理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是,德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同时还体现在民法典、合同法、侵权方及刑法当中。
一)德国商业秘密的内容
德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主要内容为:
1、对商业秘密的认定
2、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二)德国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
德国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
主要有:
1、雇员泄密。
2、第三人泄密。
3、交易过程中的泄密。
4、引诱泄密问题。
三)对遭受侵犯的商业秘密的救济
在德国通常对遭受侵犯的商业秘密施以
民事和刑事的方式救济。
1、民事救济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②赔偿损失。③请求除去。
四、日本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演变
日本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实现的。
一)日本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该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1、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2、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二)日本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
日本主要归纳了6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分别为:
1、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对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披露行为。
所谓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是指以盗窃、欺诈、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
知道或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有关商业秘密已经存在不正当的获取行为,但仍然获取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对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或披露行为。
3、
在取得有关商业秘密之后,知道或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有关商业秘密已经存在不正当的获取行为,而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4、
对保有商业秘密的经营者所示的商业秘密,出于谋求不正当竞争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或者出于对保有着加以损害之目的,予以使用的行为或者披露的行为。
5、
知道或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是不正当地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其商业秘密已经存在不正当的披露,而获取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对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6、
在取得商业秘密之后,知道或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对方是不正当地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其商业秘密已经存在不正当的披露,而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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