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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会犯罪吗?
对于情节恶劣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仅通过民事和行政责任不足以打击恶意的行为人,因此将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入罪,
通过刑事责任保护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任何身份上的限制。
2、犯罪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侵犯的系复杂客体,即在侵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侵害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之规定,有
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
,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
利诱
,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
胁迫
,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
,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
披露
,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
使用
,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
允许他人使用
,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所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4)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这是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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