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法院通报在净化知识产权环境中发挥职能作用的相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通报稿
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飞
2017年9月22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下午好!
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由我就普陀法院在净化知识产权环境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向在座各位进行介绍。
近年来,知识产权作为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因素之一,已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净化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对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对于社会经济的有效转型、国家创新的持续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1年4月,我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是上海6家设有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之一。在地域管辖上,我院是“一加三”,除管辖普陀区外,还管辖静安、嘉定、青浦三个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审判机制上,我们实行“三合一”审理模式,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均由我院知产庭审理。
自设立知产庭以来,截至2017年8月,我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749件,结案4482件。自2011年4月以来的六年多时间里,收案数从最初的200余件,以平均每年百余件的较大增幅速度,逐年持续增长,今年全年预计收案将突破 1600件。
从案由分布来看,收案中,著作权及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占76.4%,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占52.6%,商标侵权纠纷占23.8%;虚假宣传、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占1.6%;技术开发服务、特许经营、知识产权转让等合同纠纷占15.8% ,知产刑事案件6.2%,目前尚未受理知产行政案件。
为此,我院立足区情和实际,发挥审判职能,调、判结合,打出组合拳,全方位多维度筑起知识产权防火墙。
一、以审判为基石,分门别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净化市场。
(一)、以权利基础为基石,保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
1、强化著作权保护,打击盗版行为,保护创作人原创作品,营造创新市场氛围。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产业业态的升级,盗版的形式也“日新月异”。我们积极应对互联网新技术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有效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各方面利益。加大对动漫、游戏、信息网络、文化创意等新兴文化产业的高新科技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力度,促进相关产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商标的司法保护,遏制商标侵权,加大赔偿力度,维护品牌优势。我院充分重视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制止“恶意抢注”和“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注重品牌效应是现代消费者的主要消费习惯,为了维护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利益,我们对于恶意抢注品牌商标,企图混淆消费者视听的违法行为,也是给予严厉打击。在我院审理的一起涉维多利亚秘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系浙江义乌的一家民营企业,其将维多利亚秘密品牌(Victoria’s Secret)护肤品包装中的一些图案和英文字母注册成商标,向我院起诉维多利亚秘密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系列案件。我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存在恶意抢注的行为,侵犯了维多利亚秘密公司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权利,同时,维多利亚公司对涉案标识、图案存在在先使用行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处理获得了国家品保委评选的2016年度品牌保护十大案例。
3、打击“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现象,营造井然有序的市场秩序。一个规范、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有利于良性竞争氛围的形成。我们鼓励竞争,但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通过搭他人企业商标、字号、知名包装装潢等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我院审理的一起涉民企法雷奥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中,浙江一家民营企业将法雷奥公司的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法雷奥作为汽车零部件的著名外资企业,其商标及企业名称在业界享有较高知名度,作为同行业的浙江民营企业对此应属明知,却故意将法雷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存在攀附故意,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为两家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已经构成对法雷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该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显然违背了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应遵守的商业道德,为此,我院判决该企业停止对法雷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线上线下,双向保护。
在“互联网+”思维及商业模式的迅猛发展下,我院注重对以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司法规制。
1、互联网售假行为。互联网的“便利性”,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来售假,互联网的“隐蔽性”,也让侵权者有恃无恐。现在互联网销售平台上,存在不少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者往往通过低廉的价格来吸引消费者。不少卖家为了提高在网络上的人气,通过刷单等方式来让自己成为所谓的“皇冠”卖家,企图以高成交量让消费者以为其卖的是正品。针对该种互联网销售侵权行为,法院畅通与销售平台的对接。在案件审理中,我们依据权利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淘宝公司发送保全协助函,淘宝公司及时冻结涉嫌侵权者的相关账户,同时,根据法院寄送的调查函,淘宝公司及时向法院反馈侵权者的详细交易清单,查明侵权者的侵权金额及交易明细。这样的有效联动,也使得互联网免于成为“法外之地”。
2、网络社区平台侵权行为。网络社区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覆盖至百姓生活方方面面。如此大体量的网络社区平台,存在大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例如,网络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经营性网站上上传侵权图片。如我院审理的周维海诉伊游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件,伊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周维海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使用在其经营的耳游网上。审理中,伊游公司辩称图片系其网站会员上传,其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应当承担责任。我院经审理认为,伊游公司经营的耳游网站是一家专业的旅游资讯网站,为旅游者、旅行社提供各类与旅游相关的信息服务,并非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我院认定伊游公司的侵权行为。通过明确网络社区平台的侵权责任,从而促使相应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树立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意识,及时筛选和排查相关的侵权行为,告知网络用户相应的侵权后果,从而减少该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3、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模仿产品包装,或者是对外宣传自己与知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在互联网背景下,有部分侵权者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布知名栏目周年活动信息,企图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侵权产品系该知名栏目推介,从而提升侵权产品的知名度;有部分侵权者通过制作与知名企业官网相似的网页进行宣传,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侵权者与权利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从而攫取相应的不正当利益,我们及时对这类借助互联网力量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规制。在处理该类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基本准确,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市场主体创造自由宽松的创业和发展环境。
(三)经营主体不分大小,依法平等保护
1、市场经营者。市场经营者作为市场的参与主体,对于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起着一定的监督作用,如果这一块监管缺失,将影响对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的作用。我院判处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该案被告人明知“淘宝城”内商铺售假活动高发,仍利用其在“淘宝城”的控制地位,长期提供场所放纵、容留商户售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高达3.1亿元。该案的宣判,有效地打击了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犯罪行为,也对市场经营管理者这一市场参与者一定的警示作用,防止因市场经营者监管不利,甚至以身试法,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进一步泛滥的现象。
2、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细胞,一个国家经济是否能持续发展,依赖于中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对于这类企业,我们开启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及时启动诉讼保全程序,查明事实后立即下判,联动本院执行部门,及时兑现胜诉权益,防止该类企业陷入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继续存续的境地,盘活市场。
3、个体工商户。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过程中,通常会将销售者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销售者一般为个体工商户。这种情形在我院管辖的青浦、嘉定两区比较常见。多数个体经营者因交易习惯,这些手续都是欠缺的。我们在庭审中,非常注重对个体经营者的法律释明,告知商标侵权的后果以及规范商业习惯培养的重要性,使得这些个体经营者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对侵权商品的识别能力,避免再次出现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我院在一起涉及“老奶奶花生米”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个体工商户提供了完整的贷记凭证、发票、送货单据以及上一级经销商的情况说明,我们确认其具有合法来源,免除了该个体工商户的赔偿责任。
4、知名外企。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涉知名外企就包括法雷奥、株式会社岛野、维多利亚秘密等数百家企业,涉及日用商品、工业制造、文化娱乐等各个行业。如我院审理的原告株式会社S.M.娱乐公司与被告鹿晗、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SM公司系知名的韩国文娱企业,我院在审理后,认为韩束公司等未经SM公司许可,使用了SM公司员工拍摄的鹿晗宣传照,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韩束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SM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有效地保护了知名外企的合法权益。
5、民族企业。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们也非常注重民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影厂是我院辖区知名的民族企业,《黑猫警长》、《葫芦娃》均是知名的动画形象,将这类知名的动画形象使用在网页、产品、宣传等方方面面,损害了美影厂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积极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经审理认定的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维护民族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注重审判延伸工作,夯实案件社会效果。
对于民众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现象,判决结果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还远远不够,我们也非常重视审判的延伸工作,以点带面,实现案件的放大效应。
(一)、重宣传,传递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典型案例审理、宣判,邀请各行业代表、百姓旁听庭审,通过电视、网络进行直播,提升案件审判的影响力,在市场经济参与者中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我们选择了具典型性的涉及微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邀请来自教育、企业等各行业的区人大代表共计16人旁听庭审;选择涉及刘旦宅美术作品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邀请企业代表旁听庭审,借助上海电视台法制天地频道电视直播;我们在“4.26”知识产权保护日,集中宣判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升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和影响力,展示知识产权审判风采。
(二)、建平台,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知识产权联动保护法律工作站、酒类及饮料类品牌长效保护机制等平台,通过平台建设,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我们与二中院、区文化局、普陀公安分局在上海天地软件园共同主办“聚焦·汇智·能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牵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系列活动”。与相关单位签署备忘录,共同启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联动保护法律工作站,从法制宣传、专题讨论、多元化解、调研预警、司法衔接等方面深化多方合作、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我们与静安检察院、上海市酒类流通协会及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签署《关于建立酒类及饮料类品牌知识产权联动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备忘录》,探索建立以法院审判为主导,行政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模式,共同关注酒类等快消品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等方面的现状,通报、交流、共享相关信息,合力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促协作,强化案件回访工作。
对于案件中反映的问题,在案件判决后,及时对相关企业进行案件回访,了解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努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注重案外工作的开展,促成侵权者和权利人的合作关系,缓和市场对立情绪,形成共赢局面。如我院在一起涉及地图类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后,实地走访权利单位上海市测绘院,就地图类作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反地图盗版工作的经验与做法以及维权取证方面存在的难点和困惑等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交流,进一步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进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信任。案件处理后,我们还积极促成侵权者与测绘院之间的协作关系,取得了共赢的社会效果。同时,我们还通过司法建议、案例通报等形式,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企业提出相关管理建议及提示,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预警。
三、净化市场,维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一)、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
净化知识产权市场,是一个环节众多的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市场参与主体作用不可小觑。首先,知识产权所有人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权利的价值,积极主张和维持权利,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他市场主体,包括作品的传播者和相关产品的提供者,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就是尊重自己的知识产权。
(二)、有效打击侵权,同时亦要限制权利滥用。
知识产权是个双刃剑,我们既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精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挫伤权利人的积极性,又要防止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防止因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而导致阻碍创新。对于恶意抢注商标,企图通过诉讼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权利人,我们一律驳回该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避免某些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对于相互竞争的市场主体,虽然后发展的竞争者通过申请商标、专利行为,获取了一定的权利基础。但是对于在该竞争者申请商标、专利前,其他竞争者如果存在在先使用的行为,或者享有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相应的权利。我们也都一视同仁,禁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竞争氛围的养成。
(三)、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维护关系。
平衡知识产权与维护社会创新的关系,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所需要平衡的关系,我们在提倡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适当的引用也有利于社会的创新发展。平衡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边界和公众自由获取作品,是著作权的永恒命题,尤其是在文化创意、影视制作行业,思维的火花尤其需要鼓励,而通过借助已有的形象创作出新的作品也是该行业的一个思维惯例。对于创新思维的适当保护,也有利于该行业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艺术氛围。通过寻找私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更好地统筹兼顾权利人、竞争者以及社会公众对创新的利益诉求,防止知识产权不适当侵入公共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