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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主体的类别

          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类别
       按照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基础分,著作权主体可分为①原始主体和②继受主体。
      著作权原始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的人。
       2、划分的意义
       划分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意义:二者享有的权利和保护方式并不完全相同。原始著作权人可能享有全部著作权,也可能只享有部分著作权,无论如何,只有原始著作权人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而继受主体只是财产权利所有人,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
       3、原始主体的获取方式
       1)创作
       2)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可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者”即为电影等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可见,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特殊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原始主体。
       3)合同约定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通过约定取得著作权,是著作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
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均为继受主体。 
       二、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
       1、类别
       根据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完整性,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完整主体和不完整主体。
       完整主体,即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全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反之,则为不完整主体。
        2、划分的意义
        完整主体有权全面支配其著作权的行使和利用,决定著作权的命运。反之,不完整主体则不得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这就要求不完整主体在行使权利时①要注意自己权利的范围和种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此外,第27条则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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