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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如何确定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原始主体的确定需要
考察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
两个方面。
实质标准,
就是“作者身份”或具有取得原始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除特殊情况外,作品创作者是该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形式标准
则是指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上是否有其以作者身份的署名。
一、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实质标准
1、作者的确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1)创作的含义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创作就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将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及图形等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有机地组合起来,以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及方法等综合理念之形式的活动。由此活动产生的结果,即综合理念的表达形式则为作品。
2、作者的必备要素
创作者之于作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作者须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要素:
①作者的行为须为智力活动。通常,这种智力活动具有不可替代性。
②作者的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性活动。往往对作品的构成要素的选择是因人而异的。
③作者所为的智力活动是将其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在创作过程中,即便数人选择了相同的构成要素,但因为利用规律、规则及顺序的不同,所组合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④作者的智力活动是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及方法等综合理念之的活动。
前述4个方面的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方能成为作者。
3、法人作品中,“视为作者”的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所创作作品的组织者。②所创作的作品须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③由所创作作品产生的法律责任则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同时具备前述3个条件,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成为原始著作权主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创作者不享有任何权利。
法人作品不同于职务作品。
4、职务作品
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分为①“普通职务作品”和②“特殊职务作品”。
创作普通职务作品的的自然人是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是,创作特殊作品的自然人则只享有署名权,由作品产生的其他著作权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5、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判断
区分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要注意如下方面:
①隶属关系不同
特殊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某种隶属关系,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一定具有隶属关系。
②创作起因不同
法人作品的创作一般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动发起,或事先征得了其同意;特殊职务作品的创作既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起,也可是是创作者自行发起。
③作品理念不同
法人作品表达(代表)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而特殊的职务作品所代表的则是创作者自己的意志,基本不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
④作品种类不同
法人作品可以是任何种类的作品,而特殊职务作品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和计算机软件等。
特别注意的是:
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不可能发生重合,某一作品要么是法人作品要么是职务作品,不存在重合的可能性。
二、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就是著作权主体判断的形式标准,也是作者地位的推定制度。
三、具体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所谓演绎作品,即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所有,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演绎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1)合作作品的判断
判断某一作品是否是合作作品,
需要把握如下方面:
①合作作品的创作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②创作者之间须有共创作品的合意。在存在数人的情形下,只需要各个创作者与主要组织者有共创作品的合意即可,各创作者彼此是否有共创合意则无关紧要。 ③创作者须有共创作品的行为。无论如何,每个人均须有创造作品的行为。前述的创作行为包括:对作品的完成进行了实质性的构思;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实质性的建议;对作品的完成进行了实质性的表达;对作品的完成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正或增删。
④各创作者的贡献形成一件完整的作品。所谓“形成一件完整的作品”是指最终结果就是各创作者所做之贡献的融合或结合,而不是简单的组合。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无论何种形式的汇编,要成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符合独创性这一作品构成的实质要件。
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所谓
职务作品,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分为①“普通职务作品”和②“特殊职务作品”。
创作普通职务作品的的自然人是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是,创作特殊作品的自然人则只享有署名权,由作品产生的其他著作权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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