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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著作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包括如下方面:
1、复制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区别在于:
1)传播媒介不同。网络传播的媒介是互联网;广播所借助的媒介是广播电台、电视台。
2)传播的信息不同。网络所传输的是电子信息;广播所传输的是电波信息。 3)接收方式不同。网络传播信息的接收者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信息;广播信息的接收者只能在广播组织播送节目的时间获得信息。
4)相互间的关系不同。网络传播者与信息接收者之间是交互式的,广播信息的传播者和接收者是单向度的、接收者是被动接受。
5)容量大小不同。网络传播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广播所穿阿伯的信息量非常有限。
6)使用方式不同。接收者可将网络信息下载、存储甚至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编辑,广播信息的接收者则不能。
9、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一种创作方式,是对现有作品的改变。
11、翻译权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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