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荣誉资质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案例分享
问题解答
招贤纳士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最新发布
社会公益
Content
查看内容
第三节 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的权利
一、概念
1、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广播组织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者由二者的结合构成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广播组织权的来源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组织权来源于如下方面:
1、来源于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2、来源于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出版的录音制品,应当取得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来源于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权利。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自作节目。
三、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1、转播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转播。
2、录制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
3、复制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录制有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音像制品。
四、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中立
好评
差评
用户名:
验证码:
匿名?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