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邻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著作权的限制,是由充分、恰当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且利于作品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等因素决定的。 一方面,需要给予著作权法律上的保护,通过使得著作权人因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而获取收益,激励创作。另一方面,社会的进步、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又需要作品这一精神产品尽可能广泛地传播。这个过程势必涉及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著作权加以限制以平衡各方利益。 一、著作权限制的含义 著作权限制,实际上就是对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权或获得报酬权给予适当的限制,以便利他人对其版权作品或相邻权保护的作品之对象的使用,让人们分享由该作品所带来的精神利益和文化利益,是“利益平衡原则”在著作权法上的具体体现。 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限制著作权人对某些特定行为行使支配权或管理权的制度。 二、著作权限制的缘由 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绝对垄断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限制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而设立的制度。 1、著作权人的角度,权利的强度越大越好,范围越宽越好。 2、作品使用人的角度,必然是利用的途径越多越好。 3、社会公众的角度而言,作品保护的时间越短越好、利用的途径越多越好,可利用的作品越多越好,作品的文学及艺术价值越高越好。 涉及各方因利益诉求的不同必然要求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出现以平衡各方的权益。 三、著作权限制的对象 著作权限制的对象包括著作人身权(包含相邻权中的人身权,主要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四、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著作权的限制宽泛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 2、著作权具体权项种类的限制。 3、合理使用。 4、法定许可。 5、著作权权利穷竭:著作权穷竭为习惯上的限制而非法律上的限制。 6、强制许可。 7、公共秩序保留。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无论是著作权限制的种类,还是限制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等,都须有法律的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以著作权限制为由进行侵权抗辩。 五、对权利限制的限制 1、权利限制要合理适度 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是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的结果,权利限制当合理适度。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2、衡量权利限制是否合理的标准 衡量权利限制是否合理的标准为: 1)任何限制或例外务必限于特殊情况; 2)任何限制或例外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者客体的正常利益相抵触; 3)任何限制或例外不得无理由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