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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理使用

          著作权限制之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已经被各国著作权法所采纳。
        一、合理使用的含义
       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正确理解合理使用,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2、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通常情况下,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能被合理使用。
       3、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4、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5、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
       6、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合理使用的条件
       就理论和实务而言,合理使用成立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2、版权作品的性质一般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前述4个条件是一个整体,必须同时具备。只要有一个标准不被满足,则该使用行为就不是合理的。
       三、合理使用的种类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样的使用行为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生息及发展进步的需要,也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主要方面,同时又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某一作品进行评价而适当引用该作品,是由该评价行为本身决定的。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已发表作品与某时事新闻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且在报道时事新闻时有关媒体又无法将它与其他事实相分离,或者分离后无法产生应有的效果,或者分离成本巨大,而再现或适当引用该作品,则为合理使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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