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之二: 法定许可 一、含义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二、法定许可具备的条件 1、使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必须取得许可。 2、著作权人不存在“不得使用”的声明。 3、法律直接规定法定许可的情形。 4、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判断法定许可使用的标准 判断法定许可使用有如下标准: 1、使用者以营利目的使用作品。 2、使用者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他人的版权作品。 3、使用者使用后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四、法定许可制度的作用 法定许可制度的作用主要是:根据某些特定主体不仅使用作品的需求量大,而且特别强调时效性和紧迫性的特点,为保证该类特定主体使用作品时不增加特定的不必要的成本,且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定许可的类型 1、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依法定许可进行转载或摘编时应该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原作者首次发表的报刊名称和日期。 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略有改动之后刊登已由其他报刊发布的作品。 摘编,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 该法定许可仅适用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对于报刊转载图书作品,或者将报刊上或图书上的作品结集出版图书,均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录音录像制作者不得使用。 4、广播组织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但是,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区别 1、使用者不同 合理使用的使用者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包括:①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编写者;②报刊社;③录音制作者和④广播电台、电视台。 2、被使用的对象不同 合理使用可涉及任何作品。 法定许可使用仅涉及部分种类的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报刊上登载的作品;合法录制在录音制品上的音乐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3、目的不同 合理使用通常情形下是以非营利为目的。 法定许可使用则以营利目的为主,少数个别使用可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4、付费与否不同 合理使用不必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者当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