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之三: 著作权穷竭 一、概述 所谓著作权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不构成侵权。 1、著作权穷竭针对的是发行权,且主要是发行权中的销售权。 2、著作权穷竭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再销售权利的丧失。 3、著作权穷竭不是著作权的终止。 二、著作权穷竭注意的问题 1、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是合法制作的。非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不发生著作权穷竭的问题。 2、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第一次被合法地投入市场。 3、著作权人因此而丧失对该作品复制件的再销售控制权,即发行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三、著作权穷竭的限制 著作权穷竭,就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对著作权穷竭的限制有3种: 1、追续权 追续权是作家或艺术家的文学艺术作品原作或原稿,在第一次转让后,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的分享该原作或原稿转售利益的权利。 我们没有规定该项权利。 2、出租权 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3、公共借阅权 图书馆等公共部门向不特定的读者出借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应当适当向权利人支付办版税。著作权人获得此项版税的权利即公共借阅权。 我国没有授予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