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其他限制 一、公共秩序保留 1、法律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 公共秩序保留,就是对损害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习惯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制度。 二、强制许可 1、含义 所谓强制许可,即违背著作权人意志的许可,是指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国家版权管理部门违背权利人意志授予申请人利用其作品的制度。 2、强制许可的特点 1)强制许可是违背著作权人意志的。 2)强制许可是由国家版权管理部门批准。 3)强制许可存在严格的条件限制。 3、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比较 与法定许可相比,强制许可存在如下特点: 1)强制许可使用人须办理相应手续获得许可证,才能使用被许可的作品。 2)强制许可使用的作品仅限于文字作品。 3)强制许可的使用方式仅限于对文字作品的翻译。 三、对精神权利的限制 精神权利虽然不能被剥夺、被转让,但是却能对精神权利施加限制。 对精神权利的限制有3种情形: 1、对发表权的限制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对修改权的限制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对署名权的限制 四、对相邻权的限制 1、法律规定 A22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A23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对于图书出版者的限制主要是针对图书版式设计权的限制。 3、对表演者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表演者财产权。 4、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限制主要涉及对录音录像制品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