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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之一: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货全部让渡给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其中,著作权人为转让人、合同相对人为受让人。
       二、著作权转让的标的
       1、著作权转让的客体是著作财产权。
       2、根据法律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4、版权不能卖绝:权利人向他人转让著作权时,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对于合同未约定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5、由于著作权具有地域性,故相同种类的权利在不同的地域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彼此独立。权利人可将其著作财产权按不同法域分别转让,各受让人在各自的区域内享有受让之权利。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
       1、著作权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且需要到版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著作权转让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著作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1、著作权转让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2、著作权转让的客体只能是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3、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作品原件)的所有权无关。
      4、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的,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备案。
      5、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受让人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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