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之三: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1、质押 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2、质权 债权人对出质财产或者权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即为质权。 3、质物 用于出质的财产或权利成为质物。 4、质权的种类 质权分为①动产质权和②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出质财产的质权。权利质权属于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5、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担保法》第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可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用于出质,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出质。 二、著作权质押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定须由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进行出质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 著作权质押合同本质上是担保合同,是以著作权人为出质人,以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作为质物,与主合同债权人订立的担保合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2、质权对著作权的限制 根据《担保法》第第八十条之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可见,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许可他人以与出质之权利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更不得转让该权利。经质权人同意后,出质人所获取的转让费、许可费须提前清偿给质权人或者向第三人进行提存。 3、质权的实现 所担保的债权到期后,质权人可将作为质物的著作财产权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在折价、变卖以及拍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存在以许可费等提前清偿的,提前清偿的部分当扣除。 4、质押关系的终止 存在如下情形的,质押关系终止: 1)被担保的债权在清偿期限届满时得到清偿。 2)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以许可费用提前清偿债权且能够全部清偿的。 3)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或第三人以其他质物替代,或者以其他担保形式替代,原质押关系终止。 4)其他形式的终止。 三、著作权质押合同 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担保的期限; (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著作权质押登记的要求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不予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