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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著作权的管理

             著作权的管理
     
      一、概述
      1、世界上最早的集体管理组织是1777年在法国创立的作者协会。
       2、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①民间性的私人团体和②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
       二、集体管理组织与作者、表演者等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人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的授权,不是许可使用,而是一种信托关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己不得使用其受托管理的作品。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通常情形下,作品的使用者是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获得一揽子授权,然后根据使用作品的时间、范围、数量和频率等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费。
        有关一揽子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存在如下观点: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与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无直接关系;②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直接关系;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签订的利他合同。
前述观点均有其合理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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