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一、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 无论何种形式的组织,一经成立,有权在组织章程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著作权、相关权的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意义 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和使用方式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国际化,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作品使用人都深受影响:一方面,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对某些权利难以控制甚至不能控制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由于数量、地域范围以及成本的限制等因素使得寻求权利人一一授权极其困难。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对权利人不能或难以控制的权利进行管理是行之有效的。集体管理组织向作品的使用者集中授权并收取使用费,然后将收取的使用费按约定的比例返还给权利人。这样的做法既帮助权利人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也方便了使用者的使用,利于提高经营效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可见,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官方的非营利性的组织。 四、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职能 著作权人和相邻权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相邻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权利人主张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能有: 1、接受权利人授权 2、向使用者许可 3、向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给权利人 4、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及仲裁活动 5、根据权利人的授权进行其他活动 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义务 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在支付报酬时,向著作权人和相邻权人提供含有使用其作品情况材料的决算报表。 2、将其收集到的报酬分配给著作权人和相邻权人。 3、及时、认真地收集使用费,并对未按时缴纳使用费的人主张权利,必要时提起仲裁和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