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有: (1)侵犯发表权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侵占合作者著作权的行为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非法署名行为: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行为,即剽窃他人作品的; 所谓“剽窃”,是指行为人将他人创作的作品窃为己有,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而不注明作品出处,不指明作者姓名。 剽窃行为的特征:①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②侵权对象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③侵权作品是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④具体做法是删除他人的署名,以自己的名义将作品发表,不注明作品出处,不指明作者的姓名或名称;⑤结果是使他人将该作品当作署名者自己的作品。 (6)侵犯特定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侵犯获得报酬权的行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侵犯出租权的行为 侵犯出租权的行为具体是指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侵犯版式设计的行为: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人某些财产权的性,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种侵权行为同时涉及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①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②侵犯发行权的行为。 ③侵犯表演权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表演他人作品,或者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侵权表演权的行为分为2种:一是直接表演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二是借助各种设备、器械等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 利用影视播放机播放音像制品的行为,就是一种表演行为。 ④侵犯放映权的行为。 所谓侵犯放映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⑤侵犯广播权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⑥侵犯汇编权的行为。 侵犯汇编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受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编入其汇编作品。 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的具体表现: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上网传播或者收入网络电子图书馆等。 (2)侵犯图书出版者专有权的行为,指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