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诉讼临时措施 在著作权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权利人往往会因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未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进而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特性,侵权制品、侵权工具、侵权专用设备等证据往往容易毁损灭失,一旦这种情形发生,将很难证实侵权人的加害行为,更罔论侵权赔偿了。最终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不到真正的有效的保护。 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针对著作权的行为、侵权方式复杂和财产容易隐藏、转移、销毁和灭失等特点,规定了诉讼临时措施以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一)诉前禁令 1、含义 诉前禁令,是指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最后由人民法院作出有关当事人停止其行为的裁定。 2、诉前禁令的条件 采取临时禁令措施须符合如下条件: (1)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权利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责令他人停止有关行为的申请; (5)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申请成立的充分证据; (6)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责令有关人员停止相关行为的裁定。 二)诉前财产保全 1、概念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限制财产转移,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易弥补的损失,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申请; (3)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证据保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含义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易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 2、证据保全的条件 申请证据保全需要符合如下实质条件: (1)权利人提出申请; (2)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3)仅仅用于制止侵权行为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