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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
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
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
服务标志通常也可称为劳务标志。
凡用于区别提供服务的标志均可视为服务商标。但服务商标与商号又有不同:"商号"是依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的,商号并不象商标那样具有显著性。商号登记后的效力仅以某一地域为限,防止在某一特定地区范 围内重复,而商号一旦被作为商标注册则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为了便于服务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国际《尼斯协定》将服务共分为八大类别:
 (1)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
 (2)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及不动产事务。
 (3)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4)电信。
 (5)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6)材料处理。
 (7)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8)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业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研究,计算机编程及其他不属别类的服务。
制造商标又称为生产商标,是产品的生产、加工或制造者为了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区别开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
制造商标通常同生产企业的名称部分相同,用以突出企业的名称或字号,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如大众汽车公司的"大众"商标、日本日立制作所的"日立"商标,三洋株式会社 的"三洋"商标等。
销售商标是指商品销售者为了保证自己所销商品的质量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该种商标的使用者并不生产商品,而是将采购来的商品用上自己的商标,或采取定牌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然后,用销售商的商标统一出口或销售,以经销者的信誉担保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使用该种商标一般以外贸企业居多。
集体商标是指由社团、协会或其他合作组织,用以表示联合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的标志;由其组织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该种商标称之为集体商标。
注册、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联合,促进其集约经营,形成在市场中有竞争力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产品和商标的宣传,促进规模经营。
集体商标的特点如下:
(1)申请注册人为某一组织。
(2)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
(3)功能不同于一般商标: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于某一组织;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一经营者。
(4)申请注册时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它特点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又称之为保证商标。这种商标一般由商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检验能力,并负保证责任。
由于证明商标的使用者系申请人的组织成员,商标所有人并不使用该商标。因此,在注册申请及保护中与普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有较大的区别。例如,在提交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附送该商标的使用章程。证明商标一经注册,不得转让。使用证明商标必须 经注册人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必须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反之,则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如该种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符合章程规定,不能继续起到保证商品 质量的作用,则有可能导致该注册商标的撤销。因为证明商标是证明其产品原料、质量等特点的标志,没有严格的规定,将会使产品质量失去控制。加强对证明商标 的监督与控制,既有利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又维护了名牌的信誉。
证明商标的特点如下:
(1)申请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能够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
(3)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自己使用该证明商标。
(4)证明商标的受让人有特殊要求。
(5)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且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存在很大不同,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3)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4)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6)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
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仿冒、抄袭,未经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未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也被称为“正商标”。
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不被他人模仿或部分抄袭。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联合商标具有如下特点:
(1)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2)联合商标不受3年不使用规定之限。
(3)联合商标的注册可起到积极的防卫作用。
(4)联合商标可起到商品储备作用。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