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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商标有如下特点:
(1)防御商标的注册人一般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
(2)防御商标的构成要素应特别显著。
(3)防御商标的注册较困难。
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功能相同:均为保护驰名商标不受侵害,防止他人影射。
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区别如下:
(1)防御商标与其注册的正商标为相同的商标;联合商标则是与其注册的主商标不同却近似的若干商标群。
(2)防御商标的注册范围一般与主商标所核定使用的范围不同,是在其他的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上;而联合商标的注册则是在与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
(3)防御商标的注册人一般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而且申请较难获准;联合商标的注册人不一定是驰名商标所有人。
有含义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表达、暗示了某种意义或事物,称之为有含义商标。其文字具有一定含义的,又可称为寓意商标;其图形具有表述性的,又可称之为指示商标。
无含义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直接表达任何实质内容的标记。文字,包括中文、外文、我国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图形,则指不表述任何客观事物的图案或几何图形等抽象图案。
商标与商品名称既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与商品名称同时使用,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独立使用。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
商标与商品名的主要区别如下:
(1)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否则不能获得注册;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品的特有名称如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则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商标一经注册即受到《商标法》保护;对于商品名称而言,则只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璜既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
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璜的一部份,或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
区别之处在于: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潢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就法律适用而言,商标受《商标法》调整,而装潢则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商标与包装装潢的主要区别如下:
(1)使用目的不同
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区别商品的来源,使消费者认知该商品;使用装潢的目的在于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
(2)稳定性不同
商标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频繁地变动;而装潢则不同,它要随着市场的变化、人们消费心理的变化而变化,可随时加以改进和变动。
(3)设计要求不同
直接表示商品名称、质量、原料、功能及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和图形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装潢设计的内容要与商品的内容一致,使消费者通过装潢了解商品的内容。
(4)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注册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商品装潢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还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显著区别:
共同点:二者都是工业产权,均给人以视觉效果。
商标只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不是商品的存在形式;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商品存在的形式。商标是遵循《商标法》进行保护的;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遵循《专利法》进行保护的。
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主要区别如下:
(l)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服务商标和商号具有如下区别:
(1)服务商标仅起区别服务出处的作用,但商号既可以区别不同服务出处又可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出处;
(2)商号均由文字构成,但服务商标既可由文字,也可以由图形或其组合构成;
(3)商号、厂商字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份,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商号作为商标使用时,必须依据《商标法》该准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
    商号与服务商标均属工业产权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有: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商标的管理法规、规章;依 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会同法制司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国企业商标 工作;负责认定驰名商标;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目前,商标局下设10处1室:综合处、审 查一处、审查二处、审查三处、案件指导处、监督管理处、变更续展处、国际注册处、法律事务处、异议处和计算机自动化办公室。
商号,又称厂商名称、企业名称,是指用于识别在一定地域内和一定行业中不同经营者的称谓。
商标与商号的主要区别如下:
(1)功能不同: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商号是辨认企业的标记。
(2)保护方式不同。
(3)法律效力的范围不同: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商号专用权在一国的某一地域范围内有效。
(4)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