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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人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办理海关备案。权利人可将备案申请寄至“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邮编:100730。”
      海关总署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申请之日起生效。
        权利人向海关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书,其中申请书应记载:专利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专利权的名称、类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权利人合法行使专利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已知的侵犯专利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2)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3)专利权属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4)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5)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6)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7)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特别注意海关总署为专利权备案申请书规定了专门的格式。权利人可以按照该格式自行印制申请书,或者从海关总署互联网站(www.customs.gov.cn)下载申请书。
       专利海关备案费收费标准:每件人民币800元。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如果自备案之日起,专利的保护期限不足10年的,以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备案的有效期。
       在备案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续展,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仍为10年。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
        对于已备案的专利权,如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犯该备案专利权嫌疑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专利权人。(经海关同意,专利权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专利权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专利权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并在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专利权进行认定。只要货物被认定是侵权货物,即使收发货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海关也依照《条例》的规定没收货物。如果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专利权,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专利权人,以便专利权人启动司法扣押程序。
       权利人发现涉嫌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如果专利权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人还应当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和专利权证书的复印件,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二)在货物上未经许可实施了其专利。
  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被海关扣留后,收发货人可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即反担保放行。适用反担保需满足以下条件:
     (i)只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
     (ii)只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并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附送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反担保放行。
     (iii)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立即通知专利权人。在海关放行货物后,专利权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的,海关应当向收发货人退还担保金。
        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可能处置的方式有:(1)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专利权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专利权人。(2)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专利权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3)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扣留涉嫌侵权货物后,不能认定是否侵权,则海关应自扣留货物之日起30日内通知收货人和权利人;
       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
       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即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侵犯其专利权,或者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并且在提出诉前证据保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海关备案的作用:
(i)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
(ii)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日常监管是目前发现侵权货物的主要途径,办理备案,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
(iii)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备案的信息是向社会开放的,权利人办理备案,可以对那些毫无顾忌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有所收敛。
       在举办展会期间,专利权人发现展览的产品涉嫌侵权的,可直接向展会专利投诉机构方投诉,也可向展会所在地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专利权人进行侵权投诉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权属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专利权人在展会上投诉后,即便展会投诉机构对侵权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权利人会在展会期间,先进行取证,获得相应证据后,向展会投诉机构进行投诉。
      由于展会时间一般较短,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展会结束后向法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具体而言,至少包括:
1、可以独占实施其专利;
2、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
4、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转让给他人
5、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有效期期满之前放弃其专利。
6、专利权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其中:
(1)直接侵权行为,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a、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b、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c、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d、销售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e、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f、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g、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如将自己的产品标签上印刷别人的专利号,冒充是专利产品。
(2)间接侵权行为,常见的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渠道有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
2、诉讼途径;
3、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4、专利权的刑事保护(针对假冒专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