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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专利的行为有:
(i)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ii)销售第(i)项所述产品;
(iii)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iv)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v)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
1、权利用尽;
2、在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人民法院认定在申请日之前做好制造和使用的必要准备,主要参考一下因素:
(1)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须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2)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原材料。
在原有范围内,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可以达到的规模。
3、临时过境;
4、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
5、药品的行政审批使用;
6、非生产经营目的。
一般来说,原告作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收集侵权证据:
a、直接购买侵权方的侵权产品。
b、网络购买。
c、现场勘验。
d、拍照录像等。
e、获取对方产品的宣传资料,用户手册,竞标书等资料。
f、申请法院的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当遇到专利侵权诉讼时,通常被告在被控侵权时可用如下的方式进行抗辩:
1、专利权无效抗辩;
2、禁止反悔抗辩;
3、不侵权抗辩;
4、非产生经营目的抗辩;
5、现有技术/设计抗辩;
6、权利用尽抗辩;
7、先用权抗辩;
8、临时过境抗辩;
9、科研及实验目的抗辩;
10、医药行政审批抗辩;
11、已过诉讼时效抗辩;
12、合法来源抗辩;
13、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抗辩。